20歲林姓男子清晨幫母親送貨,在石碇區與四輛法拉利超跑發生車禍,修維費恐達千萬元,導致生活陷入困境。除了捐贈送暖,民間也發起修法遊說運動,呼籲立法院訂定「超跑條款」,也就是非刻意撞上超跑,賠償必須有上限。
今天財委會上,立委江永昌、劉建國、徐永明都對超跑事件表達關切。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說,該位民眾撞到超跑,損害額度若影響生計,依據民法218條,若非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別人損害,損害額度,法院本來就可以酌減賠償金,目前民法上的侵權已有規定,已經有「影響生計」去減輕賠償金額的條款。
依據民法218條,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顧立雄說,這和是否有保險無關,因為即便有保險賠付,仍會是代位求償。
顧立雄解釋,車子責任險的基本概念是,責任沒有辦法轉嫁,責任只是先行填補,填補車主以後、保險業還是有責任,還是有求償權利、去代位跟加害人求償,也就是說,若從責任險來看無法去轉嫁應該負擔責任。
業者解釋,責任險的概念是,例如超跑車主加保了「超額責任險」,就算一輛貨車司機、撞上超跑,保險業者理賠了超跑車子以後,保險業者還會再依照肇事比例,再回頭過來跟貨車司機求償。
顧立雄說,若今天立委反映的,是一個大家多數意見,那就要看是否要在民法中,對交通事故去訂一個「特別侵權行為的型態」。這主政機關是法務部和交通部。
他說,若要調整民法侵權行為規定,主管機關是法務部,如果針對交通事故,法務部就要參考交通部意見,民法第218條要不要再增訂第二項,若訂了,回過頭來,商業保險設計後續也會遵循。
顧立雄說,立委江永昌還提及,車子有公共性,行駛過程中,就算我肇事責任低、對方肇事責任高,但對方可能只賠我腳踏車、但我卻得賠償對方超跑車子,是否從民法中去做特別規定,需要思考。
但顧立雄也強調,民法賠償的法理是放在《民法》角度中,是特別型態的賠償責任,再進一步思考,是否要再針對交通工具的使用,造成侵權行為,都要進一步檢討,「但任何牽動基本損害賠償原理的,都要考量普遍性」。
他說,如果要在《民法》擬定「超跑條款」,因為影響很大,會有漣漪效應,大家會因應立法產生漣漪效應,包括會影響保險架構和費率。
資深金融界人士張晉源18日在臉書上發起連署,呼籲立法院制定「超跑條款」。
他表示,貧富差距變大,天價超跑變多,一般人不小心擦撞到了不止賠不起生活還會陷入困境,看到名車就要讓他三公尺。 他認為,「有錢開超貴的車不該成為其他人的恐懼。否則台灣會變成有錢橫衝直撞,沒錢滾到旁邊去的鬼地方!」
淡江大學保險系副教授郝充仁提出兩大重點,第一、國人本該有風險管理意識。他解釋,貨車車主、亦即肇事責任者切勿以為開車上路風險較低,相反地,更應該多買點保險,防範一不小心意外發生導致傾家蕩產。
郝充仁認為,他贊成「超跑條款」應該設定賠償額度有上限,透過精算賠償金額會比一般理賠金額再高%多少。他建議,金管會、國民兩黨立委都可以提出不同條款制定版本供外界討論。
其次,郝充仁進一步解釋,超跑車主亦應該做好心理準備,開出名貴跑車上路,若發生意外,車主本身也該負責任,並且具有對方不可能賠償無上限的認知。他舉例,假設修車廠報價30萬,賠償上限金額訂為10萬,剩下20萬將由超跑車主買單。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兼系主任彭金隆表示,「風險無所不在」,不論是超跑車主或普通車車主只要上路,都要有風險管理意識。彭金隆指出,其實現行保險業界已有「車體險」可供被害人投保;「超額責任險」讓加害人事前投保防範,以免發生意外,對雙方造成賠償負擔。然而新設條款前,得多謹慎思考。(廖珮君、齊瑞甄/台北報導)
更新:新增顧立雄說法、學者說法、動新聞
發稿:10:44
更新: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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