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短期持有房地,6種情形可適用20%稅率。資料照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上路後,個人出售房地須依照持有期間課徵所得稅,最高稅率為45%,有民眾問及,因家庭因素而必需出售短期持有的房地,是否可適用較低稅率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地,若持有期間未超過1年,稅率為45%;超過1年但未超過2年者,稅率則為35%;若個人因調職、非自願性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的房屋、土地者,可按20%稅率課徵所得稅。
官員說明,適用20%稅率案件有6種情形,第一是個人或其配偶在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妥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使用或執行業務使用,後來因調職、非自願性離職或終止勞動契約等,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地者。
第二,個人依民法規定,出售在取得土地前就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的土地給該房屋所有權人者。
第三,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的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
第四,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的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的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地負擔醫藥費。
第五,個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地者。
第六,個人與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因共有人未經其同意而交易共有房屋或土地,導致須交易其應有部分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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