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監督機制嚴 專家:應設立公司治理人員

出版時間 2018/09/26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林瑞彬。勤業眾信提供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林瑞彬。勤業眾信提供

今年7月公司法三讀通過,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表示,公司法修正後董事會行使職權有更嚴格的監督機制,建議應設立公司治理人員,協助強化董事會職權,降低法律遵循風險。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昨舉辦「公司治理的聰明快速鍵:設置公司治理人員」研討會,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營運長林宜信指出,公司法修正後,董事會行使職權有更嚴格的監督機制,不僅董事會行使職權更容易遭到主管機關、司法機關及少數股東的檢驗及挑戰,公司內部文件和交易被查閱的可能性增加,也可能產生重大機密洩漏的問題。

因此,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林瑞彬表示,面對公司治理和法令遵循越發嚴峻的大環境,企業宜儘早妥善建置公司治理人員組織、制度與行為,不但協助董事盡忠實義務及注意義務,也協助董事會規畫建立可行有效的法令遵循架構,防免訴訟爭議。

林瑞彬指出,公司治理人員的職權範圍在現行法中並無明確規範,實務上具體計畫和執行方法有待釐清。

但在既有的董事會架構下,公司治理人員可能扮演輔助角色,利用其專業協助董事會善盡其責,例如協助董事會審核財報,提升審查品質與效能。

林瑞彬認為,企業在規畫建置公司治理人員時,需考慮其規模大小、業務屬性、企業文化和管理需求,以規畫公司治理人員職責的具體範圍,也可考慮讓公司治理人員負責建置公司整體法令遵循的制度、績效評估和持續改善。(劉懿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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