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美金賺匯差 別忘繳稅!

出版時間 2018/08/03
外匯操作賺取價差,應列為財產交易所得。資料照
外匯操作賺取價差,應列為財產交易所得。資料照

近期因金融市場預期美元升息等因素,造成國際美元匯率走升,以致美元兌新台幣呈現升值趨勢,財政部提醒,民眾若想趁勢進行外匯操作賺取價差,買賣外幣產生的匯兌利得,應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

不過,若發生匯兌損失,也可以從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但每年度的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是扣除不足者,可在往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官員舉例,小明以新台幣290萬元買進美金10萬元,當時1美金兌換新台幣為29元;之後美金升值到1美金兌換新台幣30元時,小明就把美金10萬元全部換成新台幣300萬元,產生匯兌收益新台幣10萬元。

如果當年度小明另有買賣外幣,產生匯兌損失新台幣15萬元,則可先由匯兌收益新台幣10萬元扣除後,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為0元;至於還有匯兌損失新台幣5萬元尚未扣除部分,可在之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官員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從事外幣匯兌投資,應妥善保存買賣外匯交易水單或外幣帳戶交易明細等相關資料誠實申報,如漏未申報,只要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劉懿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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