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三讀】維持法人董事 會計師:保留便利卻犧牲公司治理

出版時間 2018/07/06
公司法保留第27條「法人董事」。資料照
公司法保留第27條「法人董事」。資料照

《公司法》保留第27條「法人董事」,工商團體表示肯定,認為如果刪除法人董事改派自然人,將影響國內外資的投資意願;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楊敬先則表示,此舉也等於保留企業的「便利性」,因為法人董事可自行選擇自然人當董事,在指派轉投資事業的董監事及法人股東時,可省去召開股東會及董事會程序,但也同時犧牲強化公司治理的功能。

現行公司法第27條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若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可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也可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且該代表人可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楊敬先指出,該條款讓企業維持原先的投資便利性,台灣有許多企業都有轉投資,法人董事若沒有辦法自由調整人選,就必須經股東會及董事會通過,「程序上會比較辛苦」。

但保留法人董事的另一面,就是失去「強化公司治理」,楊敬先表示,由於董事會需做出企業所有的重大商業決策,每年財務報表也是由董事會編制,但行使董事職務的自然人又受制於法人董事,因此對董事會獨立行使職權的期望可能會受到影響。

工商團體指出,由政府或法人擔任董監事公司家數超過2.6萬家,就政府而言,可藉由參與董事會維護國家投資利益,對企業而言,則有助於促使法人參與投資,就權責問題,指派的自然人行使職務有不法行為時,依現行法令可依委任關係直接向法人股東究責,法人股東也可依此向自然人究責,不會有權責不明、難以究責的疑慮
 
據了解,法人董事爭議部分,經濟部這次修法並未會刪除,官員表示,法人董事行之有年,不否認有問題,但是如何更動又是一門學問,且企業與工商團體強力反對,這次沒有修改,另一原因也是因為政府的國營事業很多,如果貿然刪除法人董事,政府調度上也很麻煩。(劉懿慧、林巧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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