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2月6日因為美股暴跌,引發的台股期貨選擇權大屠殺事件,近日多方質疑期貨商當天因股市行情變動進行砍倉動作的必要性及合宜性問題,期貨公會今指出,期貨結算機構扮演結算保證責任,為防範客戶鉅額超額損失導致市場崩潰,因此要求期貨商應於盤中價格波動產生損失時即早因應。至於市場價格是期交所依當時供需狀況撮合原則下的成交價格,對於執行代為沖銷下單時委託單及價格的各種結果,實非期貨商所能控制。
期貨公會表示,期貨集中交易市場提供客戶於面臨風險時提供避險、投機及套利的功能與管道,交易人下單前應先繳交保證金,主要是以過去觀察期間在達99%信賴區間之值來防禦今日可能的風險,而期貨市場是採每日收盤價格計算當日部位波動損益並實際撥付資金,加上當日波動可能導致客戶部位產生超額損失的金額,設計以結算保證制度以強化整體市場信用。
另外,期貨結算機構扮演結算保證責任,為防範客戶鉅額超額損失導致市場崩潰,因此要求期貨商應於盤中價格波動產生損失時即早因應。依國際期貨市場的做法,根據交易所最近成交價計算,於盤中權益數低於部位所需的維持保證金時,即先期通知客戶預為因應;但若已達極端風險時,期貨商即應進行強制沖銷作業,以免客戶損失衝擊市場正常運作。
台灣就期貨交易的強制沖銷作業,主管機關規定期貨商與客戶於受託契約簽訂時,即應事先約定代為沖銷的條件及相關事項,而期交所規範期貨商與客戶約定的比率除不得低於25%外,也規定應沖銷全部部位,因此期貨商於盤中最近市價計算整戶風險指標底於與客戶所約定的比率時,即進行開始沖銷作業,惟因下單後市價的走向無法事先知悉或掌握,所以並無讓客戶事後質疑應讓其損失最小的委託單與價格下單成交的觀念與做法。
此外,有關代為沖銷作業,不論各商品部位係賺錢或虧錢,會要求所有部位全部沖銷的規定,主要是以帳戶的現金就所有部位賺賠淨額是否有足夠金額去支應,而沖銷時市價變動亦無法區分部位賺賠是否會反向變化,因此期交所規定應以全部沖銷為原則。
由於市場價格主要是期交所依當時供需狀況撮合原則下的成交價格,對於執行代為沖銷下單時委託單及價格的各種結果,實非期貨商所能控制。(蕭文康/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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