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多位期貨投資人針對2月6日「期貨大屠殺」事件到證期局抗議,並揚言進一步控告期交所,對於投資人的不滿及質疑為何未能推出停損單以利交易人即時停損?期交所認為,設立停損單如果設於期交所端,一筆筆停損單進入交易系統委託簿等待撮合,而當一旦停損單被觸發,即成為與當時價格趨勢同向的委託單而有助漲助跌的效果,其價格宣洩的骨牌連鎖效應,進而引發一連串價格漲或跌,嚴重時將影響市場穩定性。
對於期貨投資人不滿期交所進一步解釋,先前已有期貨商建議期交所設立停損單,惟經期交所研究後,此制如果設於期交所端,一筆筆停損單進入交易系統委託簿等待撮合,而當一旦停損單被觸發,即成為與當時價格趨勢同向的委託單而有助漲助跌之效果,其價格宣洩的骨牌連鎖效應,進而引發一連串價格漲或跌,嚴重時將影響市場穩定性。
目前大部分期貨商均已提供停損單功能。在執行上,期貨商端是在其客戶(交易人)停損單被觸發時,將該委託單轉為一般限價或市價委託,陸續送至期交所交易系統進行撮合。
此時就期交所端而言,除期貨商端送進交易系統的停損單外,仍有其他交易人的不同委託單或造市者的報價單陸續進來,並得以減弱前述的價格宣洩效果,因此期貨商端的停損單執行,對市場價格宣洩效果影響較小。以國外交易所的發展經驗來看,美國紐約證交所即因基於保護自然人立場,於2016年取消停損市價單。
投資人問台灣期貨交易所的交易制度相關建置及時程問題,期交所強調,台灣自然人交易比重逾5成,與其他如歐美、新加坡等市場以法人為主的市場結構有所不同,因此期交所在研議交易制度時,須更審慎考量台灣期貨市場的實際狀況,才能使各項制度的建置施行符合市況需求。
為何未推動選擇權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期交所表示,為健全市場發展,期交所乃有計劃性、階段式推動建置期貨市場價格穩定機制。第一階段係針對期貨的主力商品—台股期貨及小型台指期貨的近月及次近月契約,建置動態價格穩定措施;第二階段接續建置其他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第三階段為推動台指選擇權動態價格穩定機制上線。規劃建置時程為今年1月22日執行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為今年年底;第三階段則為明年上半年。
台指選擇權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上線時程置於股價指數期貨之後,主要是因股價指數選擇權理論價格模型包含期貨即時價格、選擇權預期波動率等,相關決定過程涉及期貨與選擇權系統間盤中即時交易資訊計算,且因選擇權序列眾多,盤中即時計算眾多序列理論價,對交易系統負擔效能影響很大,因此無法躁進。許多市場如新加坡、日本及澳洲交易所並未建置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或如香港交易所僅針對期貨商品建置該項機制,又或者如韓國、印度交易所僅有部分流動性較佳選擇權商品適用。
期交所於決定推動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之初,即已確立將選擇權納入適用,並已作好前置準備工作,即為建立理論價格模型,將股價指數期貨及股價指數選擇權到期交割月份一致化。該項規劃已依程序於2月1日期交所交易業務委員會(由外部期貨商、專家學者及期交所代表組成)通過,提報至2月9日董事會通過後,報請證期局核定中。
另外,對於股價指數選擇權漲跌幅10%是否應調整?期交所說,台指選擇權為台灣期貨市場第一項選擇權商品,於2001年上市,其漲跌幅規定,是參照早先於1997年於證券市場上市的權證漲跌幅規定,目前最大漲跌點數為最近收盤標的指數10%。
觀察國外主要交易所,如新加坡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歐洲交易所等,其股價指數選擇權多無漲跌幅限制,台灣期貨市場股價指數選擇權設有漲跌幅10%的限制,已相對較為嚴格。對於交易人之建議,期交所將針對市場發展,因應市場需求,進行研議。
此外,為何未建立取消或調整異常交易機制?期交所強調,現行設有取消異常交易機制的國際交易所,通常無漲跌幅限制或漲跌幅限制較大,且多數為以法人為主的市場並設有極高之申請門檻,包括:(一)申請者單筆異常交易損失須達一定金額,方可申請,例如韓國交易所設有10億韓圜門檻;(二)取消異常交易需買賣雙方同意,方可執行;(三)申請取消異常交易需收取費用,如歐洲交易所每筆收取500歐元、香港交易所每筆收取3,000港幣。
期交所先前已評估,因期貨市場係為零和交易,在台灣自然人逾5成市場結構下,倘受益方(獲利者)為自然人時,要執行前述異常交易取消機制,即有相當難度;或已成交之交易可能被取消或調整,將增加交易不確定性及衍生糾紛,影響整體市場可信賴度,甚或可能引發更多異常交易產生。
在歐美交易所行之有年的取消交易機制,均為10餘年前即已建置,係因當時科技或技術上,尚無法於盤中即時判斷價格是否異常,故建立事後補救機制;近年來科技發展快速,主要交易所為穩定市場價格,均朝向逐步建置動態價格穩定機制,以盤中即時計算合理成交價格區間,進行事前(成交前)異常價格防範,此亦為台灣期交所推動穩定市場交易之既定方向。
還有投資人質疑選擇權契約保證金標準的訂定方式,期交所說明,選擇權保證金的訂定,是配合每日結算機制,以涵蓋1日風險為原則,期交所主要參考一段時間內標的股價指數波動,以統計方法估算至少可涵蓋1日權利金變動幅度99%信賴區間之值做為風險保證金(A值),此外,為涵蓋深度價外選擇權因標的指數價格大幅變化致風險增加的情形,另設定風險保證金最低值(B值),作為從事選擇權賣方交易時保證金的最低要求金額。
大盤上漲至萬點以上,期交所為何未調高保證金? 期交所於每日收盤後,都會對各契約之保證金金額進行檢討。由於保證金金額,係考量標的指數之高低,及標的指數之波動度而定。加權股價指數自去年5月11日上萬點後,近1年來價格波動區間約為1000點,但日間價格漲跌幅度平均僅0.5%,波動度不高。經綜合股價及波動度分析,現行收取之保證金金額仍屬合宜。
期交所考量選擇權之報酬與標的指數波動二者非屬線性關係,且交易序列眾多,為適切反映各序列之風險程度,保證金數額會隨行情波動而變化,將各序列之權利金變化及價內、外之幅度對保證金之影響納入計算。以賣出臺指選擇權賣權單一部位為例,其策略基礎保證金計收方式係採「權利金市值加計風險保證金(A值)減去價外值與臺指選擇權風險保證金最低值(B值)二者金額較高者」。
現行A值與B值分別為22,000元與11,000元,當交易人賣出價外220點((22,000-11,000)/50=220)以上之台指選擇權,無論其價外幅度為何,皆收取權利金市值加上11,000元(B值)做為保證金,如果權利金價格走勢不利於賣方交易人時,隨著權利金上漲及契約價外幅度逐步縮小甚至轉為價內,即需計收較高之保證金數額。
期交所選擇權契約保證金的風險涵蓋力應屬合理,收取保證金的目的,是交易者對未來履約提供承諾,並非賠償損失的準備,期交所選擇權保證金的訂定考量交易風險控管及交易人資金運用效率,且因應市場行情變化,期貨商於盤中即時對交易人部位計收應有的保證金,以即時涵蓋風險。
對從事選擇權交易交易人而言,保證金數額的高低直接影響其報酬率,對極度價外權利金不到1點的契約而言(例如台指選擇權201802買權履約價11700,於2月5日權利金約為1點),收取11,000元的保證金,能夠涵蓋220點的漲跌點數,而超過220點以上的漲跌,已是穿透99%信賴區間的極端情境,若欲涵蓋此等極端情境,例如要涵蓋漲停價1,000點的損失,即使收取保證金50,000元,也無法免除遭強制平倉,因收取的保證金扣除損失已經為零,風險指標低於25%,交易人一樣須承擔損失。
但當一口權利金1點(50元)的選擇權要收到50,000元的保證金,其最大的投資報酬率僅剩0.1%,比定存利率還低,卻要承擔選擇權被履約的風險,交易人擔任賣方的意願恐大為降低,將降低交易人參與市場的誘因進而影響市場的流動性。
期交所提醒投資人,使用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之交易人對其風險應有一定認知, SPAN保證金計算方式是將交易人帳戶內所有部位視為一投資組合,將不同商品間可能產生之風險互抵效果納入後計算所需保證金,是較為精確地呈現未沖銷部位風險,並非僅是減少保證金之收取。遇行情大幅波動時,SPAN對價格波動之敏感度相對較高,為合理反映部位風險,所需補繳保證金亦可能相對高於傳統策略基礎計算的保證金。
鑒於SPAN保證金計收方式的特性,期貨公會訂定的期貨交易人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自律規則,要求申請採行SPAN交易人,須具備包括期貨及選擇權交易經驗等資格條件,並須與期貨商簽署「交易人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約定書」,約明「委託下單控管方式」、「保證金追繳」、「強制平倉」及相關權利義務等事項,酥此使用SPAN保證金計算方式的交易人,對其享有較佳之資金運用效能外,其隱含槓桿相對放大之效果及隨的產生之風險,應有一定之認知。
期交所指出,保證金並無法完全涵蓋市場行情極端變化之風險,交易人應隨時留意持有部位的風險及做好資金控管,期交所在兼顧風險控管及交易人資金運用效率之前提下,將股價指數選擇權保證金標準採估算至少可涵蓋1日權利金變動幅度99%信賴區間之值,及採用浮動金額方式收取保證金,在大多數之市況下,可有效涵蓋價格波動風險。
但交易人須認知其所繳交之保證金為涵蓋大多數市況變化之最低要求金額,並非可涵蓋所有風險變化,遇價格大幅波動,不利其持有的部位時,仍須透過增加保證金數額,方能承受此價格變化。
另外,期貨公會訂有期貨商交易及風險控管機制,期貨商應於盤中即時檢視交易人之風險指標,當風險指標低於約定比率(現行公會規定不得低於25%),期貨商即開始執行代為沖銷作業,以保護交易人於行情走勢持續不利時,其部位虧損不致擴大,甚或發生超額損失狀況。(蕭文康/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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