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紡董事會鬧內鬨!董事批吳東進「得了便宜還賣乖」

出版時間 2017/12/04
圖為新光金董事長、新紡董事吳東進。資料照片
圖為新光金董事長、新紡董事吳東進。資料照片

新光集團旗下新紡上周六公告,處分士林區4筆702土地,每坪價格達225萬元,預計處分利益達12.99億元,不料,公司今天公告,獨立董事羅嘉希於董事會中反對子公司重大資產處分案。

根據今天新紡公告的內容指出,羅嘉希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詢問有意承買相對人是否出具意向書,估價報告書正本是否備置現場,經承辦人告知相對人為上市公司,未確定承買前,不願揭露其身分,並當場交付兩份估價報告書正本供核閱後,同意子公司出售資產提案及授權,並同意轉呈總公司董事會覆議。

其中新光金董事長、新紡董事吳東進在會中表示,昨天有送交新光建設有意承買意向書給子公司,那意向書條件極優,應該優先審查。至於另一位董事吳昕紘(代理吳昕恩董事,並代理主席)則補充,本案不是針對特定當事人為交易相對人而申請母公司決議的案件,不適合任意變更案由與內容,本次董事會應該只針對前述審計委員會審議結果為覆議,我個人本次代理授權範圍並不及於變更議程、案由與內容,故請針對同意與否為表決。

至於新紡律師王慧綾說,新光建設為利害關係人,應走的程序與一般案件不同,若要在本次會議中具體討論,吳東進董事為許嫺嫺之配偶,吳昕紘董事為新光建設董事,依法兩人都要迴避,且還要先送進審計委員會討論,故建議不要對新光建設意向書做實質討論,否則針對新光建設這部分決議必定不合法的。

羅嘉希強調,本案應遵守關係人交易相關規定辦理,且建議所有潛在買家所提購買意向書應對各董事充分揭露,在前述遵守關係人交易相關規定之前提下,不宜排除任何提出較優買賣條件之潛在買家,應以子公司最佳利益為考量。

他說,既然今日董事會收到另一潛在買家關係人新光建設公司所提出書面意向書,每坪225萬,節省仲介費利益平均分享,同時購買755地號土地應有部分等具體條件,建議決議內容不宜以「不低於220萬/坪」及「仲介費不超過2%」之授權方式處理,並建議將今日提出另一潛在買家所提之購買意向書內容送交子公司,依客觀條件擇優原則並遵循關係人交易相關規定程序處理。

另一位董事趙國華更說,羅嘉希有所不知,吳東進得了便宜還賣乖,其他買家意向書在新光建設提出意向書之前,早就完整告知吳東進,本席也在羅嘉希發言前10分鐘用LINE傳給羅知悉,兩相對照,新光建設買賣價格先扣除仲介報酬,表面上就不是最高買家,另外,特定人不用貸款,簽約先給30%現金,增值稅單核發付現40%,過戶完付現25%;新光建設對付款方式隻字不提,卻希望用一紙模糊不清的意向書拘束本公司15天。

依過往跟吳東進董事交手經驗,他對於沒寫的條件,一定會一改再改,甚至推翻全案,對新光資產是一個不安全狀態。且新紡10天前就預告吳東進董事有此交易,且爭取到關係人優先購買權,吳東進明知關係人有一定程序要處理,事前告訴公司關係企業無意購買,偏偏到11月30日(昨日)下午5點40分下班前,臨時對子公司為意思表示,致子公司依法無從就關係人交易事件完成法定程序後再對母公司提案,顯然故佈疑陣,擬阻止本件交易,並創造董事會損害公司利益的假象,以遂行妨害之目的。本席建議停止討論,逕行表決即可。

另一位獨董成漢傑說,本件明明是一個授權案,交易對象、方法與條件應該交由執行當局綜合判斷,以最有利於新光資產方式進行,本席反對本次董事會就是否跟特定相對人為交易進行討論。吳東進應該另行提案,不宜作附帶決議。(財經中心/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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