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2017年11月13日正式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修正案,此修正中係完全導入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以下簡稱OECD)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以下簡稱BEPS)行動計畫13之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全球移轉訂價服務小組副總林棠妮表示,此三層架構新規範,代表台灣宣告正式與國際接軌,台商主要的跨國營運國家,包括中國大陸、部分東南亞國家及歐洲主要國家,如荷蘭及英國,已於105年度就開始適用BEPS行動計畫13之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且大多須於今年106年底前,備妥或提交主檔報告或國別報告予各國稅務機關。
會計師表示,此移轉訂價三層文據包括已實施多年的移轉訂價報告外,新增加了國別報告(Country by Country report)及主檔報告(Master file)之文據,各有其適用門檻之規定。
國別報告部分可能將參照OECD於BEPS行動計畫13規定,即全集團之合併收入總額達7.5億歐元(約新台幣270億元) ,則須於會計年度終了一年內提交前一年度國別報告,若採歷年制之跨國企業須於明年底前提交今年度國別報告,並須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揭露最終母公司或集團代理最終母公司送交國別報告之成員。
而主檔報告之相關門檻應較低,尚待財政部公告,如達提交門檻,則跨國企業集團須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備妥主檔報告,並於會計年度終了一年內提交前一年度主檔報告,若採歷年制之跨國企業須於明年5月31日時連同申報106年度營所稅時備妥主檔報告,並於明年底前提交。
國別報告要求集團企業主動揭露更多資訊內容,包括跨國企業集團營運所在各國家或地區之收入、所得稅前損益、已納所得稅及應付所得稅、登記資本額、累積盈餘、員工人數及有形資產合計數、研究發展、持有或管理智慧財產權、採購、製造、銷售、行銷、行政管理、集團融資活動等主要活動。而主檔報告應揭露之內容包括跨國企業集團之組織結構、經營狀況、無形資產、跨國企業集團成員間之融資活動、跨國企業集團之財務及稅務情形等。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全球移轉訂價服務主管會計師張芷表示,各國對於移轉訂價資訊揭露透明度的要求已趨於一致,台灣在此趨勢下已不會缺席。各國稅局查核的資訊內容不再僅侷限只能取得當地國的移轉訂價文據,而藉由企業主動提報之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輕而易舉可完整查核集團企業移轉訂價政策及利潤配置的一致性及合理性。
張芷建議跨國集團公司應予正式面對此反避稅之時代潮流,並應由集團總部統籌總部及各關係企業所要提交三層文據之相關內容及資料,以免發生移轉訂價政策及表述內容有各國家或地區不一致之狀況,引起稅局查核時不必要之爭議,更先知先覺者,可以積極運用此三層文據架構及內容,作為重新檢視集團各關係企業間移轉訂價政策之稅務治理工具,進而提升集團企業整體價值。(陳瑩欣/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