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總是會想把所有東西都留給小孩,不過若是遇到不孝子孫,對自己發生打罵,甚至趕出家門等情況,不想落得晚年淒涼沒保障,是否可以把已經過戶的房子給要回來呢?
信義房屋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專案經理林以德解析,根據《民法》第408條,民眾過戶手續未完成以前,都是可以撤銷,另外《民法》第412條也有提及,若贈與附有負擔者,而受贈人不履行負擔亦可撤銷,如子女有扶養義務但卻棄養,沒有盡到應有責任就符合撤銷條件,而《民法》第416條還有規定,受贈人對贈與者有故意侵害之行為如暴力、傷害等,贈與者也能主張撤銷,但要注意須在行為發生一年內提出申請,否則即喪失權力。(黃敬涵/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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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過戶給子女後,若被子女棄養,或有暴力行為發生等,皆可提出撤銷申請。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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