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副總統呂秀蓮今召開記者會對於「富邦金控合併台北銀行案」提出十點質疑,並指稱此為重大弊案,富邦金控晚間發出聲明,表示「富邦金控合併台北銀行案」是迄今唯一、並極為成功之金融業民營化案例,過程公開透明,並無不法。且此案歷年來經監察院、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多次調查後均認定無違法之虞,檢調偵辦結案,足以顯示本案合法辦理。
富邦金表示,多年來因政治因素屢受攻訐,詆毀富邦苦心建立的商譽,今日再次強調,北銀2002年採「公開招標」,富邦金以最高出價36元及最有利條件得標,過程公開透明。換股價格溢價約37%,上市公司之市值應已充分反映公司實際價值,台北銀行之所有資產價值應已充分反映在當時的股價中。所謂「資產未重估,賤賣北銀」完全為謬誤之說。
富邦金指出,富邦金已連續八年榮登金控業獲利龍頭,穩定的配息及股價增值更為台北市政府帶來豐厚的投資效益,包括歷年現金股利及併購時的換股溢價,總計本案已為台北市政府創造超過600億元的價值,對於台北市政建設之具體貢獻有目共睹,並非惡意攻訐所能輕易抹煞。這也足以證明「富邦金控合併台北銀行案」的合併效益優異,為雙贏最佳合併案例。
富邦金並針對10點質疑提出回應,首先對於「李述德無合法代表權,契約無效」,富邦金表示,股份轉換契約的雙方當事人為台北銀行及富邦金,並由當時台北銀行董事長林基源與當時富邦金董事長俞政代表雙方當事人簽署。李述德並未,且無需簽署股份轉換契約。且股份轉換契約是經雙方董事會及股東會通過,合法性並無疑義。
而「合併決議未經股東大會議決」,富邦金表示「並非事實」。指股份轉換案雙方均經股東會合法通過。台北銀行及富邦金於2002年10月4日同日召開股東會通過股份轉換案,而本案交易架構、價格及程序均報經主管機關金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平交易委員會審核同意後辦理。相關過程並歷經監察院、檢調單位及主管機關調查,均核無不法。
第三點「楊文安球員兼裁判」,富邦金表示2002年當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規定,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須由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就每股淨值及交易價格之差異出具意見,故台北銀行委任當時「致遠會計師事務所」的簽證會計師(致遠CPA) 出具「股份轉換換股比例合理性分析意見書」。致遠CPA所屬之Ernst & Young集團為全世界4大會計事務所之一,為信用卓越之專業顧問,且其具有獨立性,非台北銀行或台北市政府之關係企業,至於所謂「股份轉換換股比例合理性評估報告」,並非法令規定需備置文件,僅係前述專家合理性意見形成基礎,故應無球員兼裁判問題。
第四點「先上車後補票」,富邦金回應2002年8月7日致遠CPA出具合理性意見書。台北銀行董事會於該年8月8日通過股份轉換案,並訂定於10月4日召開臨時股東會討論股份轉換案。8月8日董事會後簽署股份轉換契約,亦明確約定本案尚須俟股東會通過後始生效。至於該年9月9日董事會,則因應經濟部2002年8月22日經商字第09102174870號函釋而需調整盈餘分配,並相應修訂股份轉換契約之換股比例計算方式。以上程序完全符合法令規定。
第五~七點「低價估售北市銀資產」、「漏估北市銀各分行資產及存款」、「資產以初始取得價格(帳面金額)表列數,未加以重估」,富邦金表示,台北銀行委任財務顧問高盛於2002年5月提供給五家競標者之文件中清楚列示台北銀行自有行舍資料,資訊充分且透明。五家競標者於出價時均已考量該等不動產增值之價值,即使台北銀行本身並未重估該等不動產之價值,但其價值均已反映於各競標者投標金額中。
其次,本案採公開招標,邀請國泰金、富邦金、中信金、開發金及元大京華證券等5大金融機構競標,此亦為國際間常用價格發現機制,可為賣方尋求最好交易價格,其過程公開透明,無黑箱作業可能性。而富邦金被告知以最高出價36元及最有利條件得標。換股價格溢價約37%( 以2002年7月台北銀行每股收盤日均價26.26元為準);與當時台北銀行之每股淨值20.43元相較約為1.76倍,溢價即已包括資產增值、業務綜效、銀行商譽等價值,富邦金出價已遠超過北銀淨值。其他未得標之競標者事後並未主張招標程序不公,足佐證富邦金得標並無不法。
至於台北市議員李慶鋒、簡余晏於2009年間以台北銀行未做不動產資產重估鑑價、合併前大幅提列呆帳及不公平換股等情事,針對台北銀行董事會授權辦理股份轉換案的李述德、林基源、丁予康、吳光秀、何昌明等5人小組提出告訴,也獲台北地院檢察官認為「5人小組沒有刻意壓低台北銀行資產,做不公平換股比例之違法情事」,獲不起訴處分並經確定在案。
第八~九點「評估報告違反商業會計法」、「股票價格之評估違反商業會計法」,富邦金說明,商業會計法第57條主規範公司合併時,相關資產入帳方式,而非規範出價及股份轉換架構評估報告依據。援引商業會計法第57條恐有違誤。而換股價格以得標金額及富邦金於集中交易市場均價為基礎,且依股份轉換契約所列之公式計算,公開且透明。
富邦金補充,在併購實務上,對於公司評價方式可有「淨值法」或「市價法」等各種評價模式,不一而足。而台北銀行係出售銀行股權,非出售個別資產。對於有集中交易價格參考的股票,通常以市價法為評價之基準,因為市價才能充分反應上市公司之價值。台北銀行是台灣證券交易所掛牌的上市公司,本應以市價法來評價。當時雙方換股價格議定,台北銀行係以每股36元作價,較之其當時集中交易市場價格,約有37%溢價。而富邦金控則完全以30天市場交易量平均成交價為準,未有任何溢價。
第十點「兩銀行換股比例低估」,富邦金說明,富邦金以台北銀行每股新台幣36元的最高出價得標,故換股比例之訂定及調整均應以36元為基礎。有關換股比率調整一事,依據台北銀行辦理招商前股東會原已決議的盈餘分配案,考慮除權、除息及富邦金市價變動等因素後,依股份轉換契約所為調整之結果。
富邦金說,換股比率由原來「台北銀行1股換發富邦金控1.1165股」調整至「台北銀行1股換發富邦金控1.1461股」;原台北銀行股東(含台北市政府)在這個過程中,不僅收到現金股利及增發股票股利,且在換股基準日尚可依據新的換股比率收到較多之富邦金控股票。換股比率之調整,一切依約合法辦理。所謂1:1.2405之換股比例及填權後38.6元之價格,均屬子虛烏有或混淆誤認。(王立德/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