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櫃業者違規情節重大 海關可勒令停業

出版時間 2017/03/18
圖為財政部外觀。資料照片
圖為財政部外觀。資料照片

關務署正式預告「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26條、第27條修正草案,明文要求海關對業者連續處罰改為按次處罰,另外,違規情節重大的業者,海關除可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以外,也可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新規定並指出,處罰3次仍未完成改正,或是違規情節重大的業者,可勒令停止6個月以下進儲貨櫃及貨物或廢止登記。(陳瑩欣/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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