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買房選在熱鬧商業區,從家裡走兩步出來,就能逛街、採買物品,不過之後創業想將房子變成辦公室,但大樓管委會規定,住戶不得開設營業場所,那這樣還可以弄成辦公區域嗎?
德益律師事務所蔡皇其律師表示,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有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自己專有的部分,可以自由使用,並排除他人干涉。內政部在86年(西元1997年)的時候有做相關函釋,明指規約若限制大樓從事商業行為其實是不合法的,適法性會有疑慮。
蔡皇其律師建議,實務上會請讀者或管委會發函文,函詢主管機關,詢問當時的規約訂立是否合法妥當,若不行的話可能就要走民事訴訟,撤銷訂定規約那次的決議。(陳佳祺/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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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委會設規約限制大樓,從事商業行為是不合法的。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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