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今天宣布,中國信託銀行與利害關係人的遠期外匯交易違反規定,裁罰200萬元。圖為中信金總部。資料照片
【廖珮君、陳瑩欣/台北報導】金管會晚間宣布,中國信託商銀與利害關係人,承做兩筆遠期外匯交易共400萬歐元,該交易未經董事會重度決議,違反《金控法》,罰中信銀200萬元。
金管會說,此案是中信金子公司台灣彩券負責人薛香川,在99年6月擔任建興電子公司獨立董事,等於建興電子為中信銀的利害關係第三人,而中信銀又在99年11月通過與建興電子的金融交易額度,單筆都是200萬歐元、合計兩筆共400萬歐元,已超過單筆500萬元台幣須經董事會重度決議的門檻,但中信銀卻未經董事會通過,而違規。
金管會說,薛香川在100年6月擔任中信金董事,但卻未即時申報他也擔任建興電子的獨董,使中信銀違規。官員說,一般是擔任董事本身,要主動跟公司來申報,比較可以迅速讓公司建檔,關係人交易才可用電腦管控。
金管會也說,已請中信金和中信銀將本案做為範例,向其他新任負責人或董事宣導,並再行研擬及早發現負責人漏未申報情事的強化機制。中信銀今晚也回覆表示: 「本公司已就利害關係人申報之控管機制改善完成,對於主管機關裁定表示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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