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校園狼師將直接解聘、免職

出版時間 2022/07/21
行政院會今日(21日)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會今日(21日)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提供

為了加速不適任教育人員的汰除,行政院會今日(21日)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教師若有性侵害、性霸凌、性騷擾等行為,並經法院判決確定,應直接予以解聘、免職,不用報告主管機關,同時要求各級學校應定期查詢現任教育人員是否有依法不得被任用的情事,以營造安全校園環境。

行政院會今日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教育部指出,本次修正目的是為避免不適任教育人員於校園任職,配合《教師法》修正任用條例有關教育人員之解聘、免職及消極資格等規定外,另增列各級學校應定期查詢教育人員有無不適任情事之規定,以營造安全校園環境。

教育部指出,此次修正草案將依程度區分不適任教育人員處理之法律效果,增訂「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受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受《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或第25條規定處罰」、「有《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對兒少不得有之行為,且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該法第97條規定處罰」,若有以上是由,經學校性平會或相關委員會確認有解聘或免職必要,視其情節分別規定終身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或應議決1年至4年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

修正草案也增訂免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予以解聘或免職之事由,部分教育人員不適任事實業經法院判決確定,服務學校、社會教育機構或學術研究機構應無審酌空間,因此明定該等情形經查證屬實即應予以解聘或免職,無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以加速不適任教育人員之處理。

此外,修正草案也新增教育人員的消極任用資格規定,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或已任用者應予免職,包含:有《教師法》所定應解聘情形,或經依《教師法》規定議決於不得聘任為教師期間或終局停聘期間;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所定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情形,或經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議決於不得聘任用、進用或運用期間;公立學校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受公務員懲戒法所定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懲戒者。

修正草案也增訂任用機關在任用教育人員前,應查詢具消極任用資格之情形,以及已任用者應定期查得規定,並參酌《教師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明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任用教育人員前,應查詢其有無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以及不得任用為公立各級學校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情事,及已任用者應定期查詢之規定。(蔡宜彣/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