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兒為重!考試院修《任用法》 放寬公務員轉調限制

出版時間 2022/07/14
考試院今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修正草案,增訂符合要件的公務員,得因養育三歲以下子女,申請轉調。資料照片
考試院今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修正草案,增訂符合要件的公務員,得因養育三歲以下子女,申請轉調。資料照片

為營造公務人員兼顧家庭與職場的友善工作環境,考試院院會今天(14日)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下稱《任用法》)第22條修正草案,增訂仍在限制轉調期間的公務人員,為親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符合一定要件,經原服務機關同意,得調任至子女實際居住地機關,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表示,《公務人員考試法》訂有限制轉調的年限,高等考試各等級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為3年;地方特考、身障特考及原民特考則為6年,此規定旨在強化人事穩定,以利業務推動及服務效能。

不過為配合政府「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政策,並考量考試及格人員於限制轉調期內的「育幼」需求與必要性;考試院表示,在參酌各界意見後,修正《任用法》第22條,增訂第2項至第4項。

考試院說明,上述考試及格人員,一旦實際任職期已達限制轉調年限3分之1,因現職機關所在縣市不同於三足歲以下子女實際居住地,而有親自養育、調任至子女居住地機關需求者,可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轉調期間的限制,且原服務機關應優先考量該指名商調。
 
考試院進一步指出,機關用人穩定性與其能否遂行業務息息相關,本次修法雖適度放寬轉調的限制,唯仍宜由各機關就親子相隔距離等各種實際養育情形,優先考量公務人員親自養育幼兒的調任權益,逐案審酌是否同意過調。考試院盼打造友善生養環境政策目標之餘,亦兼顧機關業務推動、服務品質維繫及首長之用人權限。(施智齡/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