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陳椒華今天(14日)針對醫師納入勞基法相關議題,召開記者會。陳椒華指出,主治醫師最大的勞動爭議就是面對「定期契約」時,在約滿遭到院方無正當理由不續聘,導致工作權不保。陳椒華呼籲,勞動部務必要有所作為,看是要儘快提出《醫療法》勞動專章,還是責成勞動部和衛福部重啟私立醫院主治醫師納入勞基法的討論。
陳椒華表示,從彰化基督教醫院皮膚科的邱足滿醫師,被屏東基督教醫院不續聘的詹智鈞醫師,以及亞東醫院皮膚科的王醫師、因車禍昏迷年餘的醫師被醫院要求離職等案例,可以明顯看出,近年來有愈來愈多醫院,學會利用「定期契約」這樣的武器,來「不續聘」跟醫院高層有不同調的醫師。
陳椒華指出,全體受僱醫師應該受到與勞工等同的權益保障,是蔡英文總統在2016年大選時提出的政見,但最後到2019年時,卻只有住院醫師,而且還是不包括公立醫院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的住院醫師,才被納入勞基法。依據當時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的估計,在當時全國約4萬8千名醫師中,只有約4千名被納入勞基法,等於連全體醫師的一成都不到。而納入勞基法的保障差異,其實從邱足滿等幾位醫師的爭議中,就可以很清楚看到,如果主治醫師在勞動契約和工作權上的保障,有勞基法的強度,那麼依照現在勞基法第九條和第十一條,邱醫師等案例,應該都會被視為「不定期契約」,根本不可能以到期為由來解僱醫師,等於能大幅加強對醫師工作權的保障。
陳椒華認為,醫師納入勞基法,也存在包括工時彈性、人力缺乏、和服務如何維持以及經費來源等問題,擴大勞基法與84-1適用範圍,其實都只要勞動部和衛福部用「行政命令」就能處理,勞動部只要函釋公告「醫療保健服務業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今年X月X日生效即可。另外,勞動部需邀請衛福部、醫師工會或醫事公會等單位研議公告「安全遵守勞基法84-1條之相關規定」。不過,除了納入勞基法並用84-1來處理工時彈性,其實另外還有在《醫療法》中建立醫療勞動專章的方向。而《醫療法》則牽涉到修法進度,特別是行政院版能否順利送進立法院的問題(2019年衛福部草案未能通過行政院,後來就沒有新進度)。我們其實是希望,行政院能看到近來愈來愈多也益發嚴峻的醫師工作保障爭議,看是要儘快提出《醫療法》勞動專章,還是責成勞動部和衛福部重啟私立醫院主治醫師納入勞基法的討論。 甚至,在法規修訂前,衛福部其實也可以透過發布針對「受僱醫師契約」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的行政指導等方式,來補強目前對醫師工作權保障欠缺的問題。 所以,為保障醫師權益及尊嚴,勞動部必需要做的就是讓雇主不得任意不續聘或解聘醫師,現在醫院連車禍受傷昏迷的醫師都可狠心解聘,對受僱醫師實在非常沒有保障,病患權益也會因此受損,因此請勞動部務必要有所作為。
代表時代力量參選屏東縣長的詹智鈞醫師,同時也是屏基工會理事長及台灣醫療工會聯合會常務理事,他表示,勞動部應該負起責任,將全體受僱醫師盡快納入勞基法,不要再用任何理由搪塞,醫療法增訂醫師專章更是不倫不類,難道醫師個個天生神力,百毒不侵,可以脫離勞基法這個樓地板向下沉淪嗎?如果允許一業一法那還要勞基法做什麼?是否會引發破窗效應鼓勵之後每個行業的雇主都可以用其特殊性要求訂定專章呢?這完全違背勞基法第一條「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這句話,醫療法另訂醫師專章讓醫師的勞動條件下修這就是直接打臉勞基法,以後是否會有其他法條繼續挑戰勞動條件的下限?(葉家瑋/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