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師性騷學生半年後復職 綠委籲修法

出版時間 2022/06/24
范雲與和人本教育基金會舉辦記者會,揭露宜蘭某國中教師性騷擾等案屬實。卻只面臨停聘6個月或記大過處分。陳威叡攝
范雲與和人本教育基金會舉辦記者會,揭露宜蘭某國中教師性騷擾等案屬實。卻只面臨停聘6個月或記大過處分。陳威叡攝

民進黨立委范雲與和人本教育基金會今(24日)共同舉辦記者會,揭露宜蘭某國中教師長期以情感試探引誘多名學生,其中一案有違專業倫理關係、一案性騷擾屬實。卻只面臨停聘6個月或記大過處分,認為現行《教師法》中教評會只有加害人沒有被害人的制度設計,讓被害學生無法針對教評會結果申訴的現狀,必須修法改變。

人本教育基金會所提出事證,說明宜蘭某國中教師至少自2019年起開始違反專業倫理,對多名學生進行情感試探、性暗示及性騷擾,包括和某學生單獨吃晚餐、載送補習、外出遊玩、每日通電話、步行牽手;情人節當天雖然遭學生明確拒絕,仍把巧克力放到學生鉛筆盒裡,對學生說「眼睛很大、很漂亮」、「我很喜歡」、「住在你心裡」等語。

目前該師各案均已進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該校性平會調查確認一案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7條第1項「與學生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一案性騷擾成立。

人本基金會指出,全案卻在性平會調查及教評會審議階段,遭遇同校老師立場偏頗干預調查、議員及前官員護航關切、教評會委員未迴避等狀況,加上現行制度對於「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的解聘門檻並未有具體指引或準則,使得該師雖然有如此長期多案嚴重違背倫理行為,仍僅面臨終局停聘6個月或記過,很快就可以回到校園繼續任教,恐仍會發生類似情事傷害學生。

范雲分析,目前依照《教師法》若教師與學生發展有違專業倫理關係,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7條第1項,教師會面臨「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1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或「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停聘之必要(6個月到3年)」之處分。但由於目前未有相關指引或準則,以致於各校性平會和教評會做出處理建議及決議,恐未能確實保護學生、避免未來再有學生受害。

此外現行制度可將單一教師不同性別事件在性平會分案調查、在教評會分案審議,以致於無法綜整通盤考量單一教師違法行為嚴重性,就算教師有長期累積複數案件,仍易以單一事件看待,做出較輕微決議,實務上也難以淘汰。

范雲更指出,目前校園性別事件難以淘汰不適任教師的法制面最大問題,出在教評會只有加害人沒有被害人的制度設計,性別事件在性平會調查時,申請人及行為人是兩造當事人,若對性平會決議不服,都可以提出申復。

反觀但進到教評會審議行為人是否解聘、不續聘、停聘時,當事人只剩教師本人,只有教師可以提出教評會委員迴避申請、對教評會決議不服提出救濟,也就是明明是因性別事件要審議對教師的處分時,被害人卻在評審委員會中被噤聲,不能有意見,也完全缺乏救濟地位,范雲認為這是因為台灣整個教育法制中,延續以「教師」為主體的邏輯,缺乏「學生主體」。

最後范雲呼應人本基金會的訴求,指出本個案所衍生出後續法制面修正的3大重點,第一,教師與學生「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其終身不得聘任、1至4年不得聘任、終局停聘等必要性,教育部需有指引或準則,並提出教師倫理界線說明廣加宣傳;第二,單一教師複數案件,應建立機制在性平會及教評會通盤調查及審議;第三,教育部應整體研議評估,因校園性別事件召開之教評會審議應納入學生主體,還給學生當事人地位以及救濟權利。(陳威叡/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