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宗彥強調戶籍被遷出仍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可再辦理遷入,此外各項權益將提出寬緩措施,另無法參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強調這是在地居民參政權,認為沒有任何理由需修法。林林攝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日(27日)審查《戶籍法》修正草案,法條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因疫情國人憂染疫與龐大的成本選擇不返台,而戶籍遭遷出恐將影響社會輔助請領、地價稅、所得稅率計算與選舉權;對此內政部說明,戶籍登記目的是為明確個人戶籍狀態,被遷出仍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可再辦理遷入,各項權益將提出寬緩措施,另無法參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強調這是在地居民參政權,了解地方事務才能選賢與能,「沒有任何理由需要動到修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審查《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立委提案修法,主張應新增「因天災、事變,致無法入境或入境顯有困難,或入境有致生命、身體健康受有重大損害之虞者」。
內政部由政務次長陳宗彥列席備詢,報告說明,戶籍登記目的為明確個人相關戶籍狀態,若當事人出境,未有在國內居住事實應辦理遷出國外登記,且被遷出仍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可再辦理遷入。
陳宗彥說,戶政為庶民基石,戶籍登記資料為國家相關政策重要參據,政府在資源分配、制度規劃的過程中,往往必須仰仗戶籍資料作基礎,遷徙登記作為戶籍登記項目之一環,除據以瞭解人口遷徙的動態資料及證明人民的設籍期間,並以之確定因涉及一定期間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陳宗彥強調,從疫情以來從未限制國人入境返台,而對於影響社會輔助請領、地價稅、所得稅率計算與選舉權部分,皆由各主管機關提出寬緩措施,而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戶籍遷出仍具選舉權,至於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核心在於「在地居民參與政治」,應在地設籍一段時間,了解地方事務才能選賢與能。(陳威叡/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