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日(19日)發布新聞稿指出,中油三接工程工作船曾發生2次擱淺事件,造成藻礁受損,甚至在航港局未審視脫淺計畫前,就先以其他船隻將事故船拖離現場,宛如「肇事逃逸」,經過監委調查發現,中油不僅放任承包商用不精準的免費海象預測軟體判讀海象,且中油對於停工浪高的標準寬嚴不一、災害防救的預防機制不足,內部控制程序失序,卻有怠失,通過監察委員田秋堇、趙永清調查報告,糾正中油。
中油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三接)工程工作船2次擱淺事件,經調查發現中油任由承商採用不精準的免費海象預測軟體工具,進行海事工程施工準備,未採取最佳可行控制技術預先防範海氣象動態變化;且中油與廠商簽約時所訂之停工浪高標準又較為寬鬆,無法即時反應瞬變之海氣象,導致施工中船舶斷纜、擱淺造成藻礁受損,事故發生後,雖已要求承商提升海氣象預報系統,並增強船機之硬體改善,但中油對於停工浪高標準仍寬嚴不一,對於災害防救之預防機制不足,中油確有怠失。
監察院指出,台灣四面環海,受限於氣候、海流等因素,使得海上施工風險升高,而海難發生後的救援難度亦高於陸上交通事故,因此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函頒「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以利各機關、單位進行應變處置。但中油竟不了解這項機制,2020年3月28日東坪8號擱淺後,中油違反「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認為無工安、無環保事故,即不需通報國營會、海巡署、海保署、航港局等相關主管機關,致拖延多時後,這些機關透過媒體才知道發生事故。
監察院表示,到了2020年11月20日昭伸26號擱淺在大潭電廠出水口處防波堤上,中油僅以跨部會緊急應變簡訊通報群組,通報各主管機關等作為,屬補強作為,非屬正常通報程序。這2次海事案件,中油在航港局未審視脫淺計畫前,就以其他船隻先拖離事故現場,讓外界批評猶如駕車肇事逃逸,中油相關作為,均核有失當。
此外,中油三接工程發生2次海事案件,均造成藻礁受損。第一次東坪8號擱淺的海事案件,造成藻礁受損面積相當於5800平方公尺;第二次昭伸26號發生海事案件,導致藻礁受損面積約110.29平方公尺,顯示中油內部控制功能失序,嚴重欠缺警覺性及應變能力,經核實有違失,因此依《憲法》及《監察法》規定提案糾正,移送行政院督同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見復。
監院也表示,中油發生第一次海事案件後,未能及時檢討工區聯防機制,到第二次發生海事案件後,經濟部為改善救援難度,要求三接工程作業期間,至少需要兩艘船以上、採團進團出,以備萬一發生狀況時互相支援,顯見中油對於施工船舶、機具管理未盡完善。另外,中油發生海事案件後,工程會雖已邀集相關機關分享其工程契約及施工經驗,但台灣缺乏對於近岸工程風險案例的預防宣導,以及跨部會橫向聯繫機制等問題,行政院宜督促所屬部會及地方政府通力合作,對於工程契約及相關演練,建立事先預防機制。(蔡宜彣/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