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職第6隊現曙光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通過

出版時間 2021/12/07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條文今日於立院三讀通過。林林攝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條文今日於立院三讀通過。林林攝

立法院今日(7日)三讀修正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明定營利事業透過教育部設立的專戶,捐贈教育部專案核准的重點運動業,申報所得稅時,得按全數捐贈金額的150%,減除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此外也刪除政府投資運動持股比例不得超過50%規定。

為引進民間資源、擴大體育投資及國際能見度,立院本次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26-2條,明定教育部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的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用於發展職業或業餘運動及相關賽事。

此外為促進動運業的發展,條文明定營利事業透過專戶對教育部認可的職業或業餘運動業的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1000萬元額度內,按金額的150%,自捐贈企業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且捐贈對象若為教育部專案核准的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公告的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不受1000萬元額度限制。

而基於避免關係人間透過捐贈進行不當避稅行為,營利事業與受贈運動業間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在1000萬元額度內,僅能按捐贈金額的100%,自捐贈企業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至於受捐贈上限方面,該條例規定,專戶接受營利事業捐贈,每年累積金額以30億元為限,並得於該總額限度內,針對不同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訂定得收受捐贈金額上限。

為改善過去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礙於預算限制,難以有效投資、挹注運動產業的狀況,《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規定,地方政府得設置運動發展基金,教育部得以專責法人辦理本條例相關業務;並刪除過去政府投資運動產業,持股比例不得超過50%的規定,明定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綱領,出資經營運動團隊,且團隊應聘僱具有體育專業或經營管理經驗人員,並得以法人方式經營。

另為鼓勵民間機構參與改建或營運運動設施,條例規定,民間機構參與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營運重大公共建設的運動設施,可依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享有租稅優惠。(陳威叡/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