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兩岸同性婚姻,陸委會昨(5日)發布新聞稿指出,為符合現行跨境民事事件選法規則潮流,強化性別平權與兒童權利保護,預告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擬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接軌;至於外界擔心會有滲透問題,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今(6日)在立法院受訪表示,各界很關人流管理的部分,會強化人流管理,包括面談、審查機制以及人流管理的機制,請國人放心。
司法院院會今年1月審議通過《涉民法》修正草案,在第46條明訂跨國同婚其中一方為我國國民時,可依中華民國法律成立同婚。但中國人民涉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不適用此次修法。
陸委會昨天發布新聞稿預告,陸委會擬修正兩岸條例民事章選法規定。陸委會表示,此次修正重點在於符合現行跨境民事事件選法規則潮流,強化性別平權與兒童權利保護,並增加社會新型態商務交易法律關係的選法規定(如智慧財產權、商品製造人等特殊侵權責任)。
陸委會新聞稿指出,鑑於兩岸條例第41條至第62條民事章之選法規定,於1992年立法時係參考《涉民法》的規定,逐一在兩岸條例明定對應條文。然《涉民法》已於2010年大幅修正,造成涉外及涉陸的民事事件選法差異日趨擴大,已影響司法審判實務適用法律困擾,更影響國人處理民事私法關係的複雜性。
陸委會表示,鑒於司法院再度於今年1月提出《涉民法》修正草案,且兩岸條例民事章選法規定迄今已近30年未全面檢討修正,本會爰啟動修法工作,全面檢視兩岸條例相關選法規則的妥適性。
此外,有關兩岸同性伴侶在台婚姻登記問題,陸委會指出,考量《涉民法》已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及其施行法修正,兩岸條例準用涉民法後,將使我國人與境外不承認同婚國家(或中國大陸籍)之同性伴侶法律適用結果趨同,避免產生對境外同性伴侶歧視性之對待。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邀請陸委會等部會備詢。邱垂正會前受訪指出,這是陸委會有關兩岸條例民事章則的修法預告,主要是兩岸條例民事章則已經30年沒有修,但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已經多次大幅更動,所以幾乎是全部準用《涉民法》相關規定。
邱垂正表示,包含性別平等概念、兒童福利保障、智慧財產權及新型商業型態,保障兩岸人民權益和國家安全,修法項目很多,就是把民事章則全部準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邱垂正也強調,對於各界很關人流管理的部分,會強化人流管理,包括面談、審查機制以及人流管理的機制,請國人放心。(甘庭嘉/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