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熱氣球嘉年華是近年台灣旅遊新景點,不過,今年受到本土疫情影響,9日首登場的活動僅「台東人限定」,仍吸引不少遊客前往。面對新興的熱氣球旅遊產業,也衍生不少消費爭議,立法院法制局最新出爐的研究報告建議,應修法明定飛安事件的涵義與範圍;也需檢討賠償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立法院法制局報告指出,《民用航空法》第2條及第41條之2 授權訂定之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第2條規定,「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係指航空器因運作中所發生之航空器失事、航空器重大意外事件、航空器意外事件及非在運作中所發生之地面安全事件。
不過,10日發生因強風吹襲導致熱氣球於立球時發生著火事件。台東縣政府表示,意外是因瞬間強勢逆向氣流所導致,並非人員操作不當或器械維護問題,不屬飛安事件。立法院法制局認為,交通部應儘速研修有關規範,明確界定飛安事件之涵義與範圍,以免滋生無謂之處理爭議。
法制局指出,台東自2011年起首次舉辦熱氣球嘉年華活動,帶動國內熱氣球休閒活動快速發展,搭乘熱氣球頓時蔚為風潮。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於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違反上開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無過失」賠償責任。
交通部公告「自由氣球乘客載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7點明定「活動主辦單位或業者就乘客於自由氣球中或於上下自由氣球時,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死亡、傷害或財產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但《民用航空法》卻僅規定「乘客於航空器中或於上下航空器時,因意外事故致死亡或傷害者,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應負賠償之責」。未明文規範「不可抗力」之賠償責任。
法制局認為,主管機關交通部允宜檢討現行損害賠償責任機制與額度規範,以維護民眾相關消費權益。(政治中心/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