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請求權條件放寬 不限無過失、新增離婚後5年內皆可提出

出版時間 2021/08/05
行政院會今(5日)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贍養費請求權條件。示意圖
行政院會今(5日)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贍養費請求權條件。示意圖

行政院會今(5日)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現行請求贍養費的兩要件「無過失」及「裁判離婚」,另外,新增明定贍養費請求權,從離婚時起5年間不行使的話就會消滅,若贍養權利人再婚時,請求權也消滅,修正草案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民法》現行條文規範,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予相當之贍養費。政院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無過失、判決離婚要件,夫妻之一方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但他方因負擔贍養義務而不能履行其對直系血親之扶養義務或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不在此限。贍養費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也新增,贍養費請求權的消滅事由與時效,明定贍養費請求及未到期之定期金給付,因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滅;自離婚時起五年間不行使贍養費請求權則消滅。

不過,修正草也新增,夫妻雙方離婚,非因生活陷於困難而自行約定贍養費者,不適用上述規定。

法務部指出,一、贍養費請求權成立之要件及行使方式將現行請求贍養費限於「無過失」及「裁判離婚」之要件,予以刪除,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29號一般性建議第39段至第40段「離婚制度不得以當事人沒有過錯為取得經濟權利的條件;締約國應修改過錯離婚規定,以便對妻子在婚姻期間對家庭經濟福祉所做的貢獻進行補償」之意旨。

法務部說,但在贍養義務人因負擔贍養義務致不能履行其對直系血親之扶養義務或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時,生活陷於困難之一方不得請求贍養費,才符合離婚贍養之本質。另請求贍養費,由當事人協議,如協議不成則由法院定之。

其次,減輕或免除贍養義務人給付義務之事由明定「贍養權利人對贍養義務人或其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結婚未滿2年」、「有事實足認給付贍養費對於贍養義務人顯失公平」等情形,贍養義務人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給付義務,以符公平與社會正義理念。

另外,贍養費給付程度之權衡依據依「贍養權利人之需要狀況」及「贍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為權衡贍養費給付程度之依據,以期與離婚贍養之目的相符。四、贍養費請求權之消滅事由為免贍養權利人享受雙重扶養利益,因此規定其對前配偶之贍養費請求權,於「再婚」時歸於消滅;又贍養費請求權係基於特定身分關係而生,具一身專屬性質,若贍養權利人「死亡」,該項權利及未到期之定期金給付請求權,即因失所附麗而消滅。

最後,明定贍養費請求權,自離婚時起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至於贍養費係屬定期給付債權之情形,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則適用《民法》第126條之時效規定。夫妻雙方離婚,非因生活陷於困難而自行約定贍養費者,不適用本草案贍養費之規定。(陳建瑜/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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