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請求贍養費條件放寬 行政院會明通過草案刪除2限制

出版時間 2021/08/04
行政院明擬通過法務部修正《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日後協議離婚也可請求贍養費。示意畫面
行政院明擬通過法務部修正《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日後協議離婚也可請求贍養費。示意畫面

為解決夫妻離婚請求贍養費的問題,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日前召開跨部會審查會,就法務部修正《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議,將現行請求贍養費限於「無過失」及「裁判離婚」之要件予以刪除,預計行政院明天(5日)召開院會,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夫妻離婚會牽扯贍養費,依現行民法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的一方,因判決離婚而生活限於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因此根據規定,請求贍養費的一方要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限於生活困難,且不能有過失責任,才能請求贍養費。

法務部修正《民法》親屬編的草案內容,將夫妻離婚請求贍養費修正為不限於判決離婚,經協議離婚也可請求贍養費,同時也將「請求人必須無過失」字眼刪除 ,亦即請求贍養費不再以請求人必須無過失為認定條件。

行政院官員表示,為通盤檢討贍養費制度,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29號一般性建議之意旨及社會實際需求,明天行政院院會將提案討論法務部這項修法,把現行請求贍養費限於「無過失」及「裁判離婚」之要件予以刪除,以放寬離婚請求贍養費的認定條件,並落實CEDAW公約的精神。

官員還說,此外,明定贍養費請求權及未到期之定期金給付,因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滅;明定贍養費之給付程度應依「贍養權利人之需要狀況」及「贍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而為權衡;明定贍養費請求權自離婚時起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等。(陳建瑜/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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