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鎮長蕭永義收賄「賣」清潔隊員職務,遭雲林地方法院一審判刑10年2個月;監察院今(27日)通過彈劾。翻攝北港鎮公所官網
雲林縣北港鎮鎮長蕭永義2019年至2020年間,濫用清潔隊員人事進用及核定之權,分別收受120萬元或150萬元不等的賄款,作為進用為清潔隊員的對價,今(27日)遭監察院以12比零,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指出,蕭永義多次販賣清潔隊員職缺,藉此牟取不法利益,顯有違失,情節重大,監察院彈劾案審查會於今全數通過監察委員張菊芳、葉宜津、王麗珍所提彈劾案。
彈劾案文指出,蕭永義於2019年至2020年間,多次濫用清潔隊員人事進用及核定之權,分別收受新台幣(下同)120萬元或150萬元不等的賄款,作為進用為清潔隊員的對價,蕭永義因此獲得不法利益達750萬元,業經第一審法院認定《犯貪污治罪條例》,為有罪判決,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褫奪公權8年在案。
彈劾案文指出,蕭永義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以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第4點:「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等規定。
監察院認定,蕭永義顯有違失,情節重大,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陳建瑜/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