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法》修正案,違法長照機構造成服務對象死亡,最高可罰100萬元並公布負責人姓名。圖為示意圖。資料照片(胡瑞麒攝)
立法院今(18日)三讀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衛福部應派員檢查未經許可設立的長照機構,機構不得拒絕;未經許可機構造成服務對象死亡,最高可罰100萬元並公布負責人姓名。
《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未經許可而設立且提供服務的長照機構、規避主管機關查核者,應處負責人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並公布機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得按次處罰。
《長期照顧服務法》也規定,未經許可設立且造成服務對象死亡者,處負責人2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民進黨立委吳玉琴三讀會後發言說,長照的議題多元又複雜,卻是我國面臨高齡、少子化趨勢,不得不面對的課題,此次修法補強長照機構特約的法律授權,並增加保障照服員及失能者權益,例如為回應南港未立案機構的火災致死案件,新增主管機關可進入未立案機構檢查的規定,如有未立案機構違反規定,致服務對象死亡,提高罰鍰到100萬元。
吳玉琴補充,另為避免長照機構削價競爭,《長期照顧服務法》修正案明定長照機構應向服務使用者收取自負額,不得減免,也要求長照機構應為所僱長照人員投保勞、健保、職災、就業保險及撥付勞工退休金,保障其勞動條件。(呂晏慈/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