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救半導體人才荒!立院三讀通過《產學創新條例》 國立大學可與企業合創研究學院

出版時間 2021/05/14
台積電。資料照片
台積電。資料照片

為填補學用落差,立法院今(14日)三讀通過《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開放國立大學與企業共同創立「研究學院」,產學合作首度帶入「沙盒」模式,鬆綁組織、人事、採購、人才培育等限制,針對半導體、人工智慧等國家重點領域,培育高階人才,為解決半導體產業求才若渴,又以成立「半導體學院」為首要鎖定目標。

條文明定,為促進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人才培育創新,提升國立大學研發成果,培育高階科學技術人才,強化產業競爭力,特別制定本條例。至於本條例未規定項目,適用《大學法》、《學位授予法》、《教師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規定。

組織方面,條文明定,要求設立研究學院的大學,設置「監督會」,委員人數15人,每屆任期不得逾4年,包括政府代表5人、研究生代表1人、學生會代表1人、產業代表2人、專任教師代表5人、校外學者專家1人組成。

至於監督會任務,包括研究學院院長聘任同意與不適任審議、研究學院續辦與停辦計畫審議、創新計畫變更審議、人員聘任、薪資、借調等監督作業。

此外,主管機關教育部則設置「審議會」,委員人數為15人至21人,每屆任期4年,辦理國家重點領域、國立大學申請條件及合作企業條件、研究學院年度經營規劃等等,由教育部、國發會、經濟部等代表組成,其中政府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條文也明定,審議會委員的配偶、三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監督會委員,亦不得擔任參與研究學員辦理的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事項。

至於研究學院的資金來源,除了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撥款外,有關研究學院自籌收入,包括學雜費、推廣教育、產學合作、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場地設備管理、受贈、投資取得收益等。

而屬合作企業基金者,每年提供資金額度,不得低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撥款額度。至於研究學院的研發成果收入,有一定比率要提供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其它校務發展支出。

條文明定,研究學院所提出的「創新計畫」期程,為8年以上、12年以下,計畫結束後由教育部核可申請續辦,每次延長以8至12年為限;創新計畫結束前,研究學院應提出結果報告。

此外,為賦予研究學院採購彈性 ,條文也放寬政府《採購法》限制,因應產學合作需求,但仍要自訂採購作業規定,並報監督會審查。

法案三讀後,可搭配國發會提出的「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方案」,推動首個研究學院,由台大、清大等頂尖大學與台積電等企業合作,創立「半導體學院」。

協商過程中,在野黨針對校務會議對研究學院的權責範圍,質疑未能明定校務會議角色,有違大學自治原則疑慮。其次,對於監督委員會的成員設計,在野黨認為,師生人數應大於政府與產業代表,以防「怪獸學院」產生,最後經協商後,提高師生代表人數,兩大爭議條文順利達成共識。

另外,時代力量黨團也認為,法條須明定禁止中資,作為企業贊助學校成立研究學院資金來源。教育部則認為,明列反而更趨繁瑣,可以以附帶決議處理,最後做出附帶決議,國立大學設立申請研究學院,其合作企業不得為中資企業,且其企業資金亦不得來自中資。(林惟崧、周彥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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