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1日)三讀通過《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高中職校務會議中的學生代表,不得少於成員總數8%,且採無條件進位,藉此讓學生參與校園公共事務討論,此外,也完備學生救濟程序,規定學生若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可向教育部、縣市政府等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該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
現行高中校務會議人數經常高達100多人,但學生代表通常僅有1至3位,學生難以充分表達意見。因此,《高級中等教育法》將原本由各校自行決定學生代表比例的規定,改為明定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8%,且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3分之1。
另為完善學生的救濟程序,《高級中等教育法》明定,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若不服學校懲處及決議,得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教育部、縣市政府等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而若仍不符再申訴決定,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對於申訴和再申訴等訴願,受理機關應在10日內,將該案移送至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或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該委員會由學生代表,以及法律、教育、兒少權利、心理輔導專家學者組成,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2分之1,單一性別人數不應少於3分之1。
《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針對有關觸及研訂學生學業、生活輔導、獎懲有關的會議,應由經學生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出席。
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會後發言表示,時代在進步,威權思想逐漸從社會褪去,但現在在高中校園內仍有髮禁、服儀規定、禁愛令等不合時宜的規範,影響學生的權利,此次修法保障學生爭訟權,增加高中階段的再申訴制度,也規定評議委員會必須有法律、心輔等專家代表,期待未來台灣兒少不再受到不平等、不適當的對待。
民眾黨立委高虹安則說,此次修法改善高中學生難在校務會議表達意見的狀況,規定校務會議學生成員總數不得少於8%,肯定教育部廣納建言,保障學生參與各會議的權利,希望未來大家都可以勇於發聲。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表示,很高興朝野政黨可以凝聚共識,修法確定再申訴制度,希望透過這次修法保障學生權益,也讓申訴管道更多元。
此外,立法院今也三讀通過《教育部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駐外人才資格,讓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得借調具教授資格者擔任,借調時間不得超過3年,期滿後得再借調,最多可借調6年,以利推展國際教育交流工作。
目前教育部駐外教育機構及派駐人員分布於20國與香港,共計31個城市,這些駐外人員需要同時具備教育專長和外語能力,但在印度、俄羅斯、波蘭、法國及巴拉圭等國家,因缺乏具備該語系專長的外派人員,無法完全經由考試用人,面臨遴選人才的困境。
因此,《教育部組織法》三讀條文新增規定,明定在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擔任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職務,借調時間不得超過3年,期滿後得再行借調,前項借調時間不得超過6年。(呂晏慈/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