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民法》下修成年年齡!司法院修《少年事件處理法》 18歲後要為自己行為負責

出版時間 2021/05/06
司法院修《少年事件處理法》,青少年18歲後就應為自己行為負責。示意圖。資料照片
司法院修《少年事件處理法》,青少年18歲後就應為自己行為負責。示意圖。資料照片

近年來違法者、滋事份子年齡層逐漸下降,為有更完善的法律約束,同時青少年應為自己行為負責,司法院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今(6日)於行政院院會通過,草案明定將少年事件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應受親職教育輔導之執行期限,由「至少年滿20歲為止」修正為「至少年成年為止」。也就是將年齡下修至18歲,凡青少年成年後,就應為自己行為負責。

司法院說明,因今年1月13日總統令公布修正之《民法》第12條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將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並自2023年1月1日施行,為利未來實務運作。因此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修正草案,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表示,此次修正要點為將少年事件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應受親職教育輔導之執行期限,由「至少年滿20歲為止」修正 為「至少年成年為止」,並修正同條第7項文字。(林麒瑋/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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