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引導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產業和公共建設,立法院今(4日)三讀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公司債投資額度的計算基礎由「實收資本額」修正為「業主權益」,提高保險業投資國內債券市場的額度,另也強化監理機制,授權金管會訂定投資不動產的條件限制,違反子法規定且情節重大得廢止許可。
《保險法》修正案放寬保險業投資國內單一上市櫃公司發行公司債的額度,從公司債發行公司「實收資本額」的10%,改為更可反映公司損失承受能力的「業主權益」的 10%,保險業可投資空間將放大。若以我國上市公司為例,去年底業主權益為138億元,但平均實收資本額僅46億元,修法後,保險業對公司債的平均可投資金額將增加3倍。
《保險法》修正案同時放寬保險業投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派任董監事不得超過3分之1的規定,明定其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監事3分之2,若保險業派任被投資公司董事席次達半數,被投資公司應設至少1席獨立董事。
此外,為強化保險公司承受風險的能力,讓財務結構更健全,《保險法》明定將「淨值比率」納入監理指標,連同現行資本適足率作為評量的標準,另也考量我國保險業清償能力制度將參考國際標準,把原本「不得低於200%」的文字,修正為「不得低於一定比例」。
強化監理 新增利益衝突罰則、違反不動產投資限制最重廢止許可
在強化保險監理法制方面,《保險法》新增規定,若保險業負責人不具備金管會訂定的資格條件,金管會應予以解任;若是違反兼職限制、利益衝突者,得限期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保險法》並新增規定,授權金管會訂定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的內部處理程序、不動產的條件限制、即時利用並有收益的認定基準、處理原則等規定,以強化保險業投資不動產的管理,同時提升現行相關管理規範的法律位階。
《保險法》規定,若保險業違反授權子法中有關不動產投資的條件限制,可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或解除其負責人職務,情節重大者得廢止許可。
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三讀後發言表示,這次修法放寬保險業投資社會福利事業的限制,希望藉由鬆綁限制,提高其參與公共建設的意願,立意良善,但因許多開發案常面臨環評機制不確實等狀況,應該強化對保險業資金管理,呼籲金管會應儘速訂定相關子法。(呂晏慈/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