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就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審核案件,今年3月宣判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對此,監察院監委紀惠容今(21日)表示,懲戒法院僅就行為不檢予以懲戒,卻未認定性騷擾成立,甚表遺憾,並已於上周五(16日)提出上訴。
丁允恭因在高雄市新聞局長任內帶記者Y女進辦公室嘿咻,遭懲戒法院判撤職。但據了解,紀惠容此舉也引發其他監委不滿,認為她破壞體制,未經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同意就提出上訴,另外原本一起調查的監委王美玉也退出後續上訴。
據悉,監察院長陳菊對於丁允恭案調查報告提到,究竟Y女有無透過民進黨大老向陳菊陳情這段,最終結論是「羅生門」,讓陳菊非常介意,認為沒有的事情就是沒有,不過基於監察院長的高度,她也不願對外多說。
而紀惠容這次提出上訴也再度引發其他監委的不滿。紀惠容一直背負民間婦女團體的壓力,希望她再提上訴,因此一直有傳聞她會提起上訴,不過,她始終沒有在監察院會議內部提出上訴的討論,讓有些監委批評是「破壞體制」,應該要送委員會討論,而非她一人可以斷斷。
監委紀惠容認為,懲戒法院未考量Y女遭冒犯的敵意,僅以單一照片穿著整齊,認為難以認定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等意涵,而判定丁允恭無性騷擾。事實上,性騷擾常常是一個連串發生,並持續影響當事人,懲戒法院卻片面切割,僅以單一照片認定非性騷擾,不但難以服人,且有《公務員懲戒法》第66條第2項「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之上訴事由。
紀惠容認為,懲戒法院認定親密關係,而親密關係即涉及含有「性」或「性別」有關行為之意涵,卻又辯稱難認性騷擾,懲戒法院的判決前後說詞矛盾,有《公務員懲戒法》第66條第2項「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之上訴事由。
紀惠容指出,原判決所稱「性」之意涵,並非等同刑法妨害性自主等罪章相關罪名所稱之性意涵,且與監院主張丁允恭成立《性騷法》第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敵意環境性騷擾」,指「丁允恭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並不相同。
紀惠容說,原判決從未詢問過被害人Y女是否感到損害人格尊嚴、心生畏怖或感到敵意,自有《公務員懲戒法》第66條第2項「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之上訴事由。
紀惠容指出,本案問題並不在於情慾,而在於違反Y女意願、傷害隱私,和權力壓迫。本案件是未經同意的曝光,造成痛苦的並不是性本身,而是不平等的性別權力,以及這個不平等所促成的,對女性之暴力。且實務上,男女朋友、夫妻等親密關係,仍存有性侵害性騷擾案件(性脅迫)之判決存在。
紀惠容表示,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尊重,任何人都沒有權利侵犯他人。監院仍將持續負起維護婦女權益的憲法職責,積極落實婦女人身安全的權益保護。此上訴會再補上專家學者之法理論述意見書。(林麒瑋、陳建瑜/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