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3】不得從事網拍營利 公務員:下班開UBER違法嗎?

出版時間 2021/04/18
公務員質疑下班時間作外送員是否違法。資料照片
公務員質疑下班時間作外送員是否違法。資料照片

銓敘部大幅修正《公務員服務法》,明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且在修法說明中舉例,公務員若以營利為目的而從事透過網路平台買賣物品、上傳影片並透過網路平台運作模式主動經營而獲取相關報酬,以及個人部落格分享商品試用心得收取廠商報酬,或實際經營攤商等,都涉及違法,引起基層公務員擔憂,所謂獲利、報酬是指多少金額?網拍賺100元或5000元都是錢,難道要憑銓敘部的自由心證認定是否違法嗎?

公務員網拍是否算經營商業?過去曾引發質疑,銓敘部雖曾解釋,公務員如僅將自己使用過的二手物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不適用,或他人贈送認為不實用的物品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就不算經商。但也曾有公務員因網拍全新的物品,就被認定違法,讓許多基層公務員無所適從。一名不具名公務員表示,網路時代來臨,電子商業型態千變萬化,如果下班之後去開Uber、送Foodpanda是否違法?不是每天常態性的,只是一星期偶爾幾次,可以嗎?政府抓得到嗎?

此外,銓敘部也對《服務法》服從義務部分提出修法,草案明定公務員對長官命令有服從義務,若對命令有違法疑慮可不服從;但長官認為命令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應即服從。銓敘部認為,訂定長官應以書面命令是確認責任歸屬,以便日後若涉及違失責任,由長官承擔。

但考試院審查意見認為,現在電子通訊普及,用Email或LINE下達指令算是書面形式嗎?且長官必須署名才有效力,但電子通訊要如何署名?提出不同見解。(徐珮君/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