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公務員服務法》中有關特殊性質機關公務員出勤休假規定,被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85號釋憲文認定違反《憲法》應保護公務員健康權,銓敘部這次修法明定公務員每週辦公總時數為40小時,但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加班、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考試院審查報告質疑,勞工每月加班工時上限46小時,公務員卻達60小時,過於嚴苛。
銓敘部也在《服務法》 修正草案加上但書,針對公務員若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情形,例如處理集會遊行、辦理重要法案、國際談判等情況,可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訂定延長辦公時數上限。
至於輪班制公務員更換班次時,草案明定,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但銓敘部認為地點偏遠的公務員,例如玉山觀測站觀測員、遠洋海巡人員等,因受限工作地點,若有緊急突發事件發生,無法在短時間輪派其他人支應,仍需現場公務員繼續上班,可不受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的限制。
對此,考試院第二組在審查報告認為,銓敘部修法讓公務員辦公時數連同加班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惟《勞基法》規定,勞工每月正常工時和加班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就算經勞資會議同意每月也不得超過54小時,為何公務員的規定更為嚴苛?
審查報告還引用「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戮力植物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每月加班時數達80小時,加班產生的工作負荷與發病的相關性極強;若達45小時,死亡的相關性隨加班時數增加而增加,而銓敘部修法設定每月加班時數上限60小時,理由為何?
審查報告並提及,《服務法》修法應符合憲法保護公務員健康權的要求,但銓敘部卻又對偏遠工作地點的公務員可不受輪班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的限制,或授權相關機關得視需要自行調整,這樣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的規定是否形同虛設。(徐珮君/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