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預告修法,總統、立委、縣市長等公職登記參選時都要附上財產申報表。資料照片
立法院2019年三讀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規定總統、副總統、立委、直轄市長、縣市長等公職選舉候選人的財產申報資料,應由各級選委會上網公告。為因應法規修正,內政部10日預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增加候選人登記時,必須涵蓋候選人財產申報表。
根據規定,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等公職的選舉候選人,其申報機關應於收受申報10日內,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候選人若違反申報義務將由各級選委會裁罰。
內政部在3月11日預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2條、第43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申請候選人登記時申報財產,爰列候選人財產申報表為申請登記為候選人的應備表件規定。(政治中心/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