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警方破獲許多自種大麻案件,如今配合大法官解釋修法,刑期可望減低。讀者提供
大麻被列為我國二級毒品,不過,在許多先進國家,大麻使用規範都已開放。司法院去年3月由大法官所做的釋字第790號「栽種大麻罪案」,明確指出罪刑應相當。法務部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11日)於行政院院會通過,若是自己種大麻非供運輸或販賣之用,亦即並非以販毒為出發點,得減輕其刑,刑期由5年減為1年,得併科罰金。全案政院通過後送交立法院審議,待立院三讀通過,自公布日期起實施。
法務部指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對「種植大麻」之行為均一律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責,但依司法院釋字第790號解釋意旨,認為對栽種數量極少且僅供己施用之違法情節輕微之個案,均不分情節一律量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責,似有過苛,不符合罪責相當原則。
因此,法務部說,此次修法參照大法官解釋,增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3項規定,對於栽種大麻犯行,由法官視情節輕重量處適當之刑,以符罪責相當原則。另修正第12條第4項,對於供自己施用而栽種大麻且情節輕微者之未遂犯,亦處罰之,期以及早遏阻此類犯行。
罰則部份,法務部說,現行為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法後改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強調,大麻在我國仍屬第二級毒品,對於國人的身體健康及社會安全危害甚鉅,政府打擊毒品犯罪的決心及態度從未改變,絕不容許任何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種植及持有大麻等行為,此次修正草案並非降低對毒品犯罪之處罰門檻,係為因應大法官解釋,將現行規定更細緻化區別其刑度,以求罪責相當,政府仍將持續加強毒品查緝工作,壓制毒品擴散。(林麒瑋/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