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自己種大麻但非拿來販售,刑度降低。翻攝畫面
大麻被列為我國二級毒品,不過,在許多先進國家,大麻使用規範都已開放。司法院去年3月由大法官所做的釋字第790號「栽種大麻罪案」,明確指出罪行應相當。由法務部與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完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呼應大法官釋憲,改成「若是自己種大麻非供運輸或販賣之用,亦即並非以販毒為出發點,得減輕其刑,擬改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待提報明天行政院會通過後送立法院審議。
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不過,台灣高等法院新竹地院、台中分院、高院與聲請釋憲案的黃姓男子都認為條文有牴觸《憲法》人身自由、基本人權限制疑義,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去年3月公布釋字790號解釋,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輕重,一律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輕微者雖能依刑法第59條減刑,但罪責不相當,宣告違憲。當時釋憲案中也明指,最低刑度若仍達2年6月徒刑,無從具體考量行為人所應負責任的輕微而為易科罰金或緩刑宣告,未來修法後,情節輕微者,可以判1年3月徒刑。
據了解,法務部為呼應大法官釋憲,已完成相關配套修法送至行政院,由羅秉成進行審查完竣。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改成「若是自己種大麻非供運輸或販賣之用,亦即並非以販毒為出發點,得減輕其刑,擬改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指出,此案刑責部分,目前是得併科5百萬元罰金;至於確切修法條文與刑責,仍待提報明天行政院院會討論,若院會通過就會送立法院審議。(林麒瑋/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