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發起反萊豬食安公投,力拚今年能夠成案,並於8月順利投票。對於投票日到底是否為放假日,若當日無公投案是否仍放假,依舊有待釐清。行政院表示,根據《公民投票法》規定,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而公民投票日當日,依法規定,凡具有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放假1日,工資照給;倘該日並未辦理公民投票,自無該法條放假規定之適用。
民眾黨立委張其祿透過書面質詢,詢問根據《公民投票法》第23條規定,明確規定公民投票日及其為應放假日,然倘若該年未舉行公民投票,當日是否仍屬放假日,仍待釐清;又,據我國《勞動基準法》規定,針對休假日、例假日、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日期間工作一事各有不同之規定,故公民投票日是否應為放假日之解釋,將影響國內勞動市場之人力規劃。
行政院則回應,依2019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公民投票法》第23條規定,公民投票日定於8月第4個星期六,自2021年起,每2年舉行1次;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行政院說,其立法理由為:「為保障國民行使公民投票直接民權之權利,應固定公投日期,以利人民參與及主管機關規劃辦理;另考量我國選舉係2年1次,為使公民投票得有理性討論之時間,爰規定公民投票每2年舉行1次以錯開選舉年。公民投票為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為憲法所保障,爰明定投票日為放假日。」
行政院強調,查上開法條立法意旨,係為便利國民行使公民投票權,明定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倘該日並未辦理公民投票,自無該法條放假規定之適用。
行政院指出,勞動部業於2018年11月8日公告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公民投票日當日,依該法規定,凡具有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放假1日,工資照給。
行政院表示,雇主如在不妨礙勞工投票之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出勤工作之時間,應加倍發給工資。至雖具投票權,但該日原屬勞工依該法第36條所排定之休息日或例假者,本得行使投票權,不另給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應依該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又上開所稱放假「1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政治中心/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