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清倉】離婚後財產分配不再均分 法院可參酌婚姻貢獻

出版時間 2020/12/30
針對夫妻離婚後的財產分配,法院可參酌婚姻貢獻。示意圖
針對夫妻離婚後的財產分配,法院可參酌婚姻貢獻。示意圖

立法院今(30日)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針對夫妻離婚後扣除負債的財產分配,若其中一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以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法院可審酌婚姻存續時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雙方的經濟能力等,調整財產分配,甚至免除分配額。

現行《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若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不在此限。此外,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可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三讀條文規定,法院在裁判免除夫妻分配額,應依據具體客觀事由,包含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提案立委周春米在三讀後發言表示,原先法律原則基於平均分配,授予法官裁量時若認為有失公平,可以去調整分配,但實務上法官在審酌時沒有太多具體依據,她認為有必要把裁量標準具體列出,供法官裁量時做決定,有助於更公平、保障雙方在財產分配上的權益。(黃韋銓/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