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警械使用條例》 警察生命受威脅可使用槍械以外物品

出版時間 2020/12/28
立院初審通過《警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警察生命受威脅可使用槍械以外物品。資料照片
立院初審通過《警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警察生命受威脅可使用槍械以外物品。資料照片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28日)審查《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警察在生命、身體受危害時,得使用各種物品,彈性靈活符合實務需求。不過有關調查小組設置及國賠範圍仍未達成共識,國民黨立委、主席鄭天財裁示,相關條文皆保留至院會討論,另定期協商。

行政院日前提出《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人民對警察違反警械使用規定侵害人民權益的賠償回歸國家賠償機制,讓用槍員警免於直接面對訟累。同時增訂「警械使用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之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案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以保障當事人權益;此外,也明定警察為達成任務,於緊急情況時,得使用警械以外的各種物品,以彈性靈活符合實需。

初審條文第4條增訂,若發生警察生命、身體、自由等,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未能有效使用警械或認以不使用警械為適當時,得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該物品使用時視為警械。此修正賦予警察在緊急情況,得使用各種物品,彈性靈活符合實務需求。

不過協商過程中,針對設置「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的調查範圍,與調查小組是否應為「鑑定小組」,朝野出現分歧。綠委黃世杰主張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司法警察機關申請或受法院、檢察官委託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另外,條文第11條文規定,現行警察使用槍械,造成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撫慰金等。條文擬修正從「第三人」改為「人民」。

警政署表示,當初設計是要把嫌犯納入補償範圍對象,若超過原本嫌犯可忍受範圍受損,如原本要攔截,卻因為子彈造成殘廢,是否應有補償的依據,

但綠委管碧玲指出,把原有的「第三人」擴增為「人民」,把嫌犯也納入,會造成道德風險問題,若假設警察執法過程造成輕重不一的損害,但沒有違法使用警械,也沒有重大過失,就算歸責於嫌犯,還多少得賠一點,不能都不賠,「我接受不下去,這是對警察執法的污辱。」

最後,鄭天財裁示,除有共識條文修正通過外,有關調查小組設置及國賠範圍仍未達成共識,相關條文皆保留至院會討論,另定期協商。(林惟崧/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