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民法下修18歲成年 初審通過《人民團體法》等9案提升青年權益。資料照片
《民法》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已是朝野共識,為配合《民法》修正,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9日)初審通過《人民團體法》等9項修正草案,條文中原本以「20歲」等文字表達成年,修正為「成年」、「未成年」,提升青年權益。
立院內政委員會今天邀內政部長徐國勇、次長陳宗彥列席,專題報告「青年權益下修18歲,強化青年權益保障」並備詢。
徐國勇說明,在內政部主管的法律中,共有24項與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相關,其中有14項已直接適用《民法》成年定義,不必另做修正,另有9項是直接用20歲來表示成年,必須配合進行修正,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保全業法》、《集會遊行法》、《民防法》、《國籍法》、《人民團體法》、《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及《教育會法》。
由於朝野立委對此均有共識,內政委員會稍早初審通過該9項法律修正草案,修正內容多是以「成年」及「未成年」來取代現行條文的「年滿20歲」及「未滿20歲」。
不過,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及第25條部分,由於條文規範對象為外國人,為避免外國人誤以其母國的成年年齡來解讀法條,因此本次修法未採「成年」、「未成年」用語,而是直接明定為「18歲以上」及「未滿18歲」。
另外,徐國勇也提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涉及《憲法》所規定的選舉權,直接修改會有違憲問題,都必須先等立法院完成修憲,才能處理。
今會中也通過附帶決議,內政部主管的相關法規命令36案、行政規則28案,待民法與涉及青年權益相關的法案修正後,內政部應在6個月內儘速完成法規命令及行政命令修正。(吳紹瑜/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