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國船隻越界抽砂事件頻傳,經濟部與內政部今(29日)於行政院院會各別提報《土石採取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修正草案,針對在我國海域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行為者加重處罰,提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供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需要加以拍賣或變賣。
行政院長蘇貞昌在院會中表示,近年來許多中國抽砂船於我國海域非法盜採土石,破壞台灣海洋環境與自然生態,侵蝕海洋國土,日前在馬祖海域更變本加厲,數量多到幾近圍島,海巡艦艇光今年迄今,驅離中國抽砂船就已達近4000艘次。
內政部表示,為因應中國籍抽砂船於台灣淺堆抽砂問題,已由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召開4次專案協商會議;其中,針對金、馬地區海域(禁限制水域)、台灣灘(專屬經濟海域)及領海以內水域之盜採砂石行為,指示經濟部及內政部同步研修《土石採取法》第36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規定,加重刑度及罰金,以收嚇阻之效。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正《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第2項,增訂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者,將刑度由原「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加重至「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千萬以下罰金」。
內政部提及,考量供犯罪用的船舶或機械設備,往往具有噸數鉅大、保管困難或欠缺船籍資料而不易拍賣等特性,因此同時增訂同條第3項規定,經判決沒收確定後,除可拍賣或變賣,檢方亦得視具體個案沒收物性質與保管方式及處所等情節,以專案報准方式,無償留供公用、廢棄或為其他適當的處置,以加速沒收物的去化。
經濟部指出,此案修正重點為增訂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我國內水(不含內陸水域)、領海及特定限制、禁止水域採取土石者課以刑責之規定,並明定供前開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個案情節需要為拍賣或變賣、無償留供公用、廢棄或其他適當之處置,期透過本次修法遏阻不法行為。
針對執法層面,此事件因涉及兩岸,外界憂就算提高刑責,在執行上有辦法落實?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執行是海巡署業務範圍,只要有船隻靠近我國海域,就會派員出動驅離。今年一至十月,已查扣4艘抽砂船、逮補37人,未來處置方式會有加重懲罰。花敬群舉例,去年一個判例,海巡署逮補中國籍2艘船隻一艘抽砂船、一艘運砂船,船上航員當時各判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每人最後罰15萬元,船隻沒入;查扣海砂共1萬6000多公噸也沒入。
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下午在記者會說,對於陸船違法抽砂,海巡署依法強制驅離、扣留等等,維護我漁民與海洋生態資源,這是一貫堅定做法,現階段海上執法部分,透過兩岸共打與司法互助協議機制,與陸方溝通進行協同執法,至於經濟部修法限制違法抽砂,就是希望透過重罰,嚇阻中國大陸違規抽砂船,呼籲中方約束船隻,共同維護海洋資源。
至於國台辦批我方驅離陸方避風船隻是野蠻行為,邱垂正說,據了解,每年秋冬季都有中國大陸漁船假借避風名義聚集澎湖西吉嶼周邊海域,趁機非法捕魚,破壞我漁業資源與侵犯我漁民權益,我方發現十餘艘陸籍漁船後予以驅離,展現政府護漁決心,若是為了避風政府有人道維護權利,但本次並非因為風災,而是為了捕魚,國台辦說法是罔顧事實,對於越界陸船政府仍會嚴正執法。(林麒瑋、戴祺修/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