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外交官在國外打人,是否可享外交豁免權而不用負法律責任?根據先前中國外交官在加拿大打人的一起案例來看,這名官員確實沒有在加拿大遭起訴,但疑似因為打人惡行曝光,而被迫提早返回中國。
據美國之音及中央社報導,中國一名駐加拿大使館人員於2002年1月在使館內,痛打一名法輪功學員,當時這名打人的官員對著被打的留學生嗆:「這兒是中國領土」,又對其他現場同事叫道:「誰打你了?誰看見了?」
當地法輪功團體隨後致函加拿大外交部,要求立刻驅逐打人的中國官員。據該法輪功團體事後表示,這名打人官員已在同年6月被送回中國。
英國廣播公司(BBC)指出,外交豁免權可以上溯到數百年前,但現代的外交豁免權根據1961年的維也納外交公約(Vienna Convention)。該表示,外交特權及豁免旨在有助各國間友好關係之發展,目的不在於給與個人以利益而在於確保代表國家之使館能有效執行職務。
根據此公約,使館不得侵犯,非經使館館長許可,當地官員不得進入。這是維基解密創始人艾桑吉(Julian Assange)在厄瓜多駐倫敦大使館內避難多年的原因。這也是中國駐美國休斯頓領事館內冒出濃煙,當地消防員趕到現場不被允許進入的原因。
但是外交豁免權也有被註銷的可能。外交人士如果犯罪,任何國家可以要求外國政府停止使用豁免權。
1940年,美國駐英國使館職員肯特(Tyler Kent)將英國首相邱吉爾與美國總統羅斯福之間的聯絡信息交給納粹德國,美國應英國要求,放棄其外交豁免權,肯特被英國判刑5年。
美國也曾對外國政府提出過同樣的要求。1997年,喬治亞外交官馬卡拉茲(Gueorgui Makharadze)在華府酒駕造成5車相撞、1名少女死亡的事故後,喬治亞政府放棄其外交豁免權,他在美國被判刑3年。(國際中心/綜合外電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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