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釋憲】遭認定是附隨組織 婦聯會批:大法官推翻法治國原則

出版時間 2020/08/28
婦聯會批大法官失去高度。資料照片
婦聯會批大法官失去高度。資料照片

大法官今(28日)作出司法院釋字793號解釋,認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合憲。婦聯會主委雷倩召開記者會說,婦聯會嚴重譴責釋字793號,婦聯會有信心已經有證據絕非附隨組織;律師李宜光批評,大法官完全失去高度,憲法法庭不值得信任,婦聯會還是會在行政法院追求正義。

雷倩表示,婦聯會所有常委全部都出席,但從婦聯會的角度來說不能講不失望,雖然知道大法官的態度,早有合憲心證,要做出違憲的決定是很難令人期待,大法官做出合憲7個理由完全推翻現代法治國的原則,為了要護航《黨產條例》,大法官許宗力講,只要追求重大公共利益,手段與目的達成有所關聯,就能違背所有現在法治國的原則,只要高舉轉型正義就什麼都可以,這對人民還有保障嗎?

雷倩批評,許宗力說相關人信賴基礎若是與追求《憲法》重大利益有扞格,其信賴不值得保護,這跟黨產會副主委孫斌的發言一模一樣,《黨產條例》的設計者貴為大法官,竟與黨產會的執行者有高度共識,在這共識下法治不值一提,婦聯會嚴重譴責釋字793號,也讚許4位反對的大法官,這是對自己與國家負責,其他大法官雖然做出解釋,但是無法否定事實,也就是婦聯會不受國民黨控制,財產並非不法取得,婦聯會有信心已經有證據絕非附隨組織,也有信心在北高行證明自己非國民黨附隨組織,財產也都合法。

婦聯會律師李宜光說,對於釋憲結果遺憾但不意外,因為從大法官的組成,以及事前申請三位大法官迴避遭拒,結果其實已經可以預見,大法官是《憲法》守護神,行政法院七位法官都認為《黨產條例》違憲,不畏困難申請釋憲,大法官竟然用轉型正義的理由認定《黨產條例》都合憲,大法官明確知道《黨產條例》對婦聯會而言是溯及既往的條例,婦聯會從不是國民黨附隨組織,但黨產會卻做出認定,大法官竟然還認定符合《憲法》明確性原則不違憲,大法官也承認《黨產條例》對婦聯會溯及既往,但就用轉型正義來不顧所有《憲法》原則,大法官完全失去高度,憲法法庭不值得信任,未來婦聯會還是會在行政法院追求正義,獲得最終勝利與公平正義。

同樣被黨產會認定為附隨組織的民族、民權與國家發展三基金會,將被收歸國有。三基金會發出聲明表示,對於大法官認定《黨產條例》關於附隨組織的規定沒有違反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的結果感到遺憾,未來會持續於行政訴訟程序中積極捍衛自身權益,並再與律師研議其他維護司法價值、公平正義與人民權益的可能方法

三個基金會均表示,行政法院法官要有違憲的確信才能聲請釋憲,足以證明基金會的主張不是無的放矢,基金會感謝法官們不懼威勢,勇於伸張正義、捍衛司法公正的行為。

民族基金會表示,《黨產條例》未區別政黨和附隨組織本質上的差異,結果使政黨尚有「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4項合法財產可以運用,但性質上不是政黨的附隨組織,卻完全沒有保有合法取得財產的可能,一旦被認定為附隨組織,財產全數凍結,反而比黨產條例的主要目標-政黨還慘,明顯不符合比例原則。

國家發展基金會也表示,財團法人被認定為附隨組織後,全部財產均遭凍結,無ㄧ倖免,即使有人希望捐款,但是只要捐贈就會立刻被凍結,導致根本無人敢捐款,《黨產條例》的規定,造成財產來自捐款而且具有公益性質的財團法人,竟然比至少還有4項是合法財產的政黨還不如,當然違反平等原則。

民權基金會指出,財團法人依法適用《財團法人法》、人民團體要適用《人民團體法》、公司則是適用《公司法》,政黨現在也有《政黨法》規範,可見不同組織,要有不同的量身規範,才是正確的立法方式。但是《黨產條例》沒有針對政黨、財團法人、公司、人民團體等不同性質的組織,依照本質上的差異分別為不同的規範,卻只以同一個簡陋、粗糙的規定,一竿子打翻一船人,使得基金會即使完全符合財團法人法和主管機關的規定,《黨產條例》卻仍然可以認定基金會是所謂的附隨組織,完全忽略財團法人所有財產都是受捐贈而來的,具備公益性質,和人民團體、公司或政黨的情況都不相同,實在不應該一概適用相同的規定,《黨產條例》顯然是違反平等原則和比例原則。(戴祺修/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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