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釋憲】大法官不同意見 不擇手段恐須再次轉型正義

出版時間 2020/08/28
吳陳鐶。翻攝照片
吳陳鐶。翻攝照片

司法院大法官今天宣示《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與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黨產會)組織完全合憲,多數大法官都提出協同意見,但大法官吳陳鐶、張瓊文、詹森林、林俊益則提出部分不同意見。吳陳鐶強調,處理不當黨產如果不擇手段,違反《憲法》意旨、權力分立及正當法律程序的「不正義」方式而殃及無辜,未來恐須再一次「轉型正義」才能回復。

張瓊文部分不同意見書認為,首先,《黨產條例》規定行政院設立黨產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本法》規定之限制,但《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本法》已經有規定:「一級機關為因應突發、特殊或新興之重大事務,得設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追索國民黨不當黨產的專責機關適用此規定即可設立,卻以可能違憲設置「黑機關」的方式設置黨產會,「立法處理應更為細緻妥適」。

張瓊文並認為,已經脫離控制的政黨附隨組織,其所取得的不當黨產範圍,從脫離政黨的時刻開始就已經有所不同,越早脫離政黨自立經營,不當黨產相較於累積財產的比例就越小,如果一概將其全部財產視為不當黨產,顯然已是法理上的「不同事物為相同處理」,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且無任何正當理由。

張瓊文還認為,關於將過往附隨組織納入追索不當黨產範圍可能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雖然大法官多數意見認為,因為黨國不分威權體制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扞格,信賴不值得保護,但過往附隨組織被推定及禁止處分的財產,既然不僅只有不當黨產,還有曾經支付對價轉讓的財產,以及自力經營而所得的財產,當然不能說「其信賴自不值得保護」,因此,她認為《黨產條例》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張瓊文在結論中強調:「我國的民主轉型是由執政者自行削弱非常法制而逐漸和平達成的,此與全世界許多國家『斷裂式』的民主轉型,有很大的不同,社會上亦未引起大規模的動盪不安甚或兵戎相見,…雖然這些檢討咸信和當時的總統李登輝有關,但若非當時從政的國民黨黨員亦有共同之認識和支持,也無以竟其功…,衷心期盼有關機關在處理轉型正義事務時,能秉持和解、共生的胸懷,讓社會『在歷史的傷口上重生』。」

另名大法官吳陳鐶也強調,「調查與處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當時法令或依形式合法而實質內容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要求之方式不當取得之財產,仍應以符合憲法意旨、權力分立及正當法律程序等法治國之方式為之,不容許為達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及落實轉型正義之目的,而不擇手段,以不符合《憲法》意旨、權力分立及正當法律程序等法治國之方式為之。」

吳陳鐶表示,「如不擇手段,以不符合《憲法》意旨、權力分立及正當法律程序等法治國之『不正義』方式為之,恐殃及無辜,未來又須再一次『轉型正義』才能回復。」(李奕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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