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確立參審制度!立法院昨(22日)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滿23歲且符合資格的國民,就有機會擔任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總統蔡英文昨宣示「人民參與司法『共審共判』的新時代開始了」。
《國民法官法》明訂,年滿23歲、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居住4個月以上的中華民國國民,具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資格。遭禠奪公權、曾任公務人員被免職、現任公務人員被停職中、因案被提起公訴尚未判決確定、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確定,或是受破產宣告者都不能出任國民法官。正副總統、民代、黨工、現役軍警人員等均不得出任。
此外,除了少年刑事案件、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的案件外,其他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在地方法院進行一審的案件,應行使國民參與審判。(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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