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長補選國民黨候選人李眉蓁碩士論文涉嫌抄襲,今早宣布放棄學位為選情止血,不過律師說,事情沒那麼簡單,抄襲違反《著作權法》,涉有刑責,也有罰鍰!
2010年8月,中央研究院林姓研究助理被控抄襲中研院培育博士生張孟珠的碩士論文,侵害其著作權,林女承認引用有疏失,但無侵害著作權本意,張女則認為對方嚴重抄襲,向林女就讀學校反映及訴請賠償,法官比對兩論文後,發現有110處具高度實質相似性,將論文送鑑定確定有抄襲。結果林女的東吳大學歷史所碩士學位遭學校撤銷,博士生資格也遭取消,法院判決判賠償22萬元。
律師邵允亮表示,根據報載,李眉蓁撰擬論文大量擷取、改寫他人所撰論文,且未於論文加註引用出處,亦未將他人所撰論文列為參考文獻,其所為成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不法重製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第92條不法改作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以及第93條第1款之不法侵害著作人格權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邵允亮表示,三條罪都是告訴乃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也就是說,被抄襲者可於消息見報後6個月內提告,但若逾期就不能再追究。
律師李奇芳表示,李眉蓁碩士論文涉嫌抄襲,應是「改作」,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此罪屬於告訴乃論,應由原作者自行決定提告與否。
原作者除可提告外,也可請求民事賠償,另被害人可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林錫淵、涂建豐/高雄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