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蔡英文日前分批與民進黨立委茶敘,蔡會中針對公務人員考試制度明確指出改革要有彈性。據了解,人事行政總正研擬「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未來政府公務人力將整併為國家考試任用制的公務員和公開競爭遴用的聘約人員,聘約人員若符合相關資格,得在進用滿三年後,擔任或兼任研究等機關機構組織法規定有職稱職等的職務。
行政院發言人丁怡銘表示,聘約人員涉及退休制度,這是一個需要充分討論的法案,目前人總室請各單位回覆意見階段,草案尚未送到院內進行討論。
根據「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內容,共分七章,分別為「總則」、「進用」、「給與」、「服務行為規範」、「工作考核」、「契約終止」、「附則」。條文計48條。
草案說明表示,目前各類契約進用人員適用規定散見於各種法令規章,對政府用人效率產生影響,因此擬具聘約人員條例,將各項契約進用人員,整合在公法契約僱傭關係下,成為新的聘約人力制度。
草案指出,聘約人員指各機關列有預算員額,依照條例進用,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與所屬二級機關及相當二級或三級機關的獨立機關,在地方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直轄市或縣市議會等,各機關進用聘約人員前應填計畫書,中央機關由行政院核准,地方機關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或議會核准。
草案顯示,聘約人員契約等別依職責程度及資格條件分為一至五等,以五等為最高等別,五等聘約人員資格為有教育部認可的博士學位,並從事與將任的職務工作性質相關職務8年以上,有專門著作或研究成果等。三至五等的聘約人員,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於進用滿三年後,擔任或兼任研究、實驗、文教、醫療、專業科技、限期性任務功能組織等機關機構組織法規定有職稱職等的職務。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蘇俊榮說明,聘約人員與政府機關是公法契約關係,並不會取得公務人員身分,但研議讓已工作一定時間且具有一定學經資格條件聘約人員,經審查後得以擔任或兼任特定領域,如研究、文教館所、科技,某些有職稱的職務,不會擴及一般行政機關。 其次,這草案是為了將現有約聘雇人員制度權利義務更完整的法制化,也是立院所關心的課題。權利義務法制化內容,包括如何公開競爭遴選、不同等別所需具備資格條件、薪資、工作考核、終止聘約、遵守的公務服務行為規範、參加勞保和勞退等等。目前僅是草案的徵詢階段,也歡迎各界提供寶貴的意見。(林麒瑋/台北報導)
出版時間:16:03
修改時間:17:08(新增人事行政總處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