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違建】賴振昌:若我有特權 根本不可能來拆

出版時間 2020/06/27
賴振昌。資料照片
賴振昌。資料照片

《蘋果新聞網》獨家報導,監委被提名人賴振昌住宅捲入違建爭議,北市府航照圖披露違建不僅未拆,購屋後10餘年來還「增高長胖」。爆料人再控,賴宅的電梯不可能列為「緩拆」,不是建管處瀆職,就是賴說謊;賴振昌今(27日)說,建管處按法規行事,他才會這樣一放就放了10幾年,因此在他認知是合乎規定,「如果我有特權,根本不可能來拆。」

賴振昌說,之前他既無收到任何通知,亦未被人檢舉,到近日他獲提名為監委一事後,突然才又扯這事,「爆料人可能有政治目的。」

爆料人向《蘋果》表示,照「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來說,賴宅頂樓違建屬「即報即拆」的新違建,因此依法應拆除,不可拍照列管;因此,賴宅的電梯不可能列為「緩拆」,這不是建管處瀆職,就是賴振昌說謊。

爆料人質疑,賴振昌仍在狡辯、北市府建管處持續說謊,賴宅違建依法應拆除,建管處拆與不拆的行政處分決定理由,前後不一,且與公文書之記載矛盾,已違反多項法令,依法應究責。

爆料人表示,賴宅頂樓違建構造物案一、案二的查報公文送達時間為2006年3月23日,其中案二處理時間,即拆除時間為同日,但既然拆除時間落在2006年3月23日,為何2006年4月21還要召開協調會?爆料人更指,過程中安排兩次強制拆除,仍未處理,對於建管處現在稱訂7月22日強制拆除,只是掩人耳目。

對於爆料人指控,賴振昌接受《蘋果》採訪表示,2006年拆除大隊確實有來拆除,他日前也提供《蘋果》照片佐證,明顯看出鋼筋外露,只是拆除的程度,是建管處按法律準據行事,判定要拆多少,不可能是他單方面說了算,「如果我有特權,根本不可能來拆。」

賴振昌強調,拆了後鋼筋外露,攸關安全問題,必須著手修繕,否則會有危險,「沒有整理才不對」,本來就可修繕,拆除當年的4月21日召開的協調會,目的也是為了商議房子可修繕的程度,是要討論「他可以如何善後」,才能確保居住安全,沒有爆料人所言「拆了又重蓋」的事。

賴振昌解釋,「即報即拆」的法律規定,是以通案為準則,究竟是否要馬上拆還有細則規定,包括沒有立即危險、面積多少以下等項目,工務局有他們的依據。此外,因應人口老化,住宅安裝電梯受政府鼓勵,甚至有地方政府還提供補助,不是像爆料人所言非拆不可,「這是爆料人主觀、片面解讀。」

賴振昌重申,當年會設電梯,是為高齡母親行動方便,建管處按行政判斷,認為無立即危害可列緩拆,這是建管處的判準,公部門自有法規行事,他才會這樣一放就放了10幾年,因此在他認定是合乎規定,且過程中,他既無收到任何通知,亦未被人檢舉。

賴振昌直言,過了10多年,到近日他獲提名為監委一事後,突然才又來扯這件事,「爆料人可能有政治目的。」
 
他也說,既然確實有違建事實,他也不等7月22日北市府的拆除時程,能先處理的,就自行處理,所以才會在27日上午拆除遮光罩,至於電梯因涉電梯公司得安排合格專業技工,尚待對方安排時程,但不論如何,最晚都會在7月22日拆掉電梯。

賴振昌說,爆料人主觀認定,又誤解搞錯,說詞也片面,認為7月22日強制拆除是「掩人耳目」,但他27日都已經拆除了遮光罩,也提供《蘋果》照片為證,這只是爆料人臆測,一開始就要入人於罪,時間還沒到,就懷疑他不會拆除。

對於建管處2006年查報時變成「施工中違建」,賴振昌說,他在2005年取得房子、2007年入住,過程中若陸續施工,「哪裡不合理?」施工花一年半載都是正常事,不是今天做了,明天就完工。(周彥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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