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屆監察委員被提名人賴振昌別墅違建,遭疑「知法犯法」,賴發聲明喊冤違建是因業者不諳法規導致。但根據台北市都市發展局2005年的航照圖顯示,賴在2005年3月購入別墅後,即增建頂樓違建及電梯。爆料者指出,北市建管處於2006年4月,只拆除部分違建,其餘違建,14年來不僅未拆,甚至還「增高、長胖」。北市建管處則說,違建案件多且人力有限,此案目前已排在7月拆除。
爆料者更指控,「北市府建管及賴振昌聲稱已拆除過的說法,顯然公然說謊、官官相護涉及瀆職」,在野黨立委也質疑賴說謊硬拗,要求他應知所進退。
《蘋果新聞網》23日獨家報導,賴振昌在位於北投的獨棟別墅3樓屋頂有違建,且違法蓋了一個直達樓頂的電梯。不過,賴解釋是因當年整修時業者不諳法規,2006年涉有違章部分已拆除,拆除費也全繳清。
賴振昌在2005年3月15日購入此棟別墅,《蘋果》比對台北市政府都發局公布的航照圖,可明顯發現2005年賴購屋前,屋頂沒有違建,也沒有電梯,但賴購屋後不但冒出違建與電梯,14年來屋頂違建依舊存在,屋子後方的電梯也都沒有被拆除。
根據北市建管處違建查報案件明細紀錄,2006年3月23日有兩件民眾檢舉案,指出賴的別墅3樓頂樓有違建,建管處在同年4月4日拆除結案。但同年7月,賴又遭人檢舉拆除後重建新違建。2018年3月19日再遭檢舉在一樓空地有電梯違建。
啟人疑竇的是,建管處在2006年4月執行違建拆除作業後,2007年、2011、2015年的航照圖都可明顯看到電梯與頂樓違建依然存在,沒有拆除。而2019年的航照圖更顯示,屋頂違建處疑似「長高又長胖」,電梯還是原封不動,14年來顯然沒有拆除痕跡。
爆料人質疑,為何賴振昌建物的3樓屋頂多次被舉報違建,北市府聲稱已拆除結案,但「對比空照圖,違建顯然一直存在,是不是根本沒有拆?且當時為何沒有查報電梯也是違建?」他說,這些航照圖已證明賴振昌跟北市府都在說謊。
賴振昌接受《蘋果》查證電訪時指出,「要說我施壓市府,根本毫無道理,因為2006年拆除大隊的確有來拆」,他並提供當年拆除時的照片為佐證,並重申當時拆除有繳交拆除費用及罰款。
至於為何建管處未將頂樓違建全部拆除?賴振昌說,建管處有他們自己的拆除標準,當初違建的樓梯、屋頂的確都已拆除完畢,剩下的若全數拆除,可能會危及建物整體安全,且雨水容易滲入,這些拆除標準,「我無法干涉,也無法決定。」
不過,賴稱拆除違建會危及整體建物安全說法,卻與北市建管處發言人洪德豪說法有矛盾之處。
洪德豪23日接受《蘋果》訪問時說,建管處優先拆除有公安疑慮的違建,但因該案無疑慮,因此排程較晚。究竟是拆了會影響建物安全,還是違建無安全疑慮所以排拆時程較晚,雙方說法兜不攏,爆料者質疑,這就是官官相護。
賴振昌解釋,3樓的加蓋建物,本來就只是用來作為曬衣場、堆放雜物,完全都沒有住過人,尤其頂加冬冷夏熱,也沒辦法住,在第一次被拆除後,就從頭到尾沒有增建過,違建的屋頂被拆之後,只有放一個遮光罩,是可移動的,沒有違反規定。
至於電梯的部份,賴振昌再次強調,當初建設電梯是為老母行動方便,當初建管處認為無立即危害可列為緩拆,過程中也一直有跟北市府申請,若未來認定仍然需要拆除,他也願意配合。
為查證賴振昌所言,《蘋果》出動空拍機拍攝賴振昌別墅頂樓,比對都發局的空拍照顯示,遮光板以及遮光板底下的低矮平台疑似都是新物件,若低矮平台為固定式建物,恐屬違建。
爆料者也將矛頭轉向建管處,他舉出另外2個與賴振昌類似的違建案例指出,石牌路二段315巷33號2樓陽台以及北投區自強街46巷3號3樓,在賴振昌違建查報案前後,均已被迅速拆除,且兩案也都符合新違建且無洪德豪所言的公安疑慮,其排拆卻早於賴振昌違建,「北市府建管處排拆的標準到底為何?」
對此,北市建管處再回應表示,目前新違建數量超過3萬多件,由於人力動能有限,因此有排優先拆除項目,如果違建涉及公安、設在防火巷或是頂二層建築,會是優先拆除項目,目前這類違建仍有3949件;賴振昌的違建因為沒有影響公安,因此才稍晚處理,但目前已排7月拆除,若屋主沒有自拆,建管處將強制執行,後續再收取作業費用。
媒體質疑,賴振昌房屋周邊的違建也都沒有影響公安,為何都已被拆除?建管處表示,當初是因為議員介入召開協調會,拆除作業才停擺,至於是哪位議員,依照慣例不對外公開。
監委被提名人爆出違法情事且遭質疑恐涉說謊與官官相護之嫌,是否仍適任?國民黨立委陳玉珍表示,作為準監委,未來是要扛起調查之責,勢必要勇敢、誠實面對自己的事。她也說,既然當前社會氣氛已漸凝聚廢除監察院共識,應該馬上推行,也就不用管監委提名什麼人選,也能減少浪費公帑。
另一位不願具名立委則表示,從賴振昌過去經歷來看,作為會計師、大學校長、立委,是高知識份子,又是公眾人物,住宅整修前未先了解就進行,直到相關指控、事證陸續曝光後,推給業者不諳法規所致,顯然說不太通,很可能事前已知未能合乎法律規定。
該立委表示,既然錯了被發現,就要承認別硬拗,從消極程度來說,準監委有責任對外交代清楚,由立法院公評,積極程度來說,甚至更應知所進退。(林惟崧、周彥妤、陳思豪/台北報導)
出版時間:1000
更新時間:1236(新增建管處回應)